3、我国尚未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也就是说,对于污染企业所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程度、赔付金额以及判断和计算金额的方式、方法尚无规定,不仅使污染企业对其污染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无法估计及判定,也使得保险公司在研发相关保险产品时对一次事故可能的赔付金额及风险程度等重要数据均无法作出精确判定,影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
4、现有保险产品吸引力较低
由于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且试点单位企业普遍经营污染危险性较大的业务,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参与保险的企业数量有限,无法满足保险分散风险所需的“大数法则”要求,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推出该保险产品的风险过大。而且由于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及赔偿标准均尚未推出,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污染风险等级、并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导致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及盈利测算等方面存在难度。
在上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下,保险公司目前推出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存在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例如,绝大多数产品均将自然灾害和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以及被保险人因业务需要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多发地带均不列为环境责任保险范围之内,大大降低了现有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对企业的吸引力。这样就更加使污染企业对投保该险种的后续理赔事宜心存疑虑,而且每年的保费对于诸多处于盈利边缘的污染企业而言,也增加了其经营成本,因此企业对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积极性较低。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改善建议
综合考虑上述问题及其所致的原因,笔者建议由以下几方面入手,对现有的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予以改善:
1、通过立法将环境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
《保险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试点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问题,没有法律保障是其原因之一。因此,笔者认为,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将环境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之列,是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