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现正义,但法律的内在冲突必须调和。辩论原则虽然提供了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质辩意见的机会,但这种公平能否保证正义的实现呢?当事人限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经济原因不能聘请有水准的代理人帮助其诉讼及其他因素,诉讼进程远非设计的那样通达。实际情况是:许多当事人连什么是证据都不知道,如何能让其充分发表对证据意见,更遑论对辩论的有效展开;虽有释明权加以平衡,却因当事人素质和法官担忧风险而难以达到诉讼攻防均衡。机会平等虽是公平的基本内容之一,但不是公平的全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程序正义划分为三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9]诉讼程序并非是追求纯粹的程序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应尽可能达到统一。
引例中的公司证明因上列理由未得采信,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完美无缺的法律只是一种理想。法官认定证据,除受证据规则约束外,必须对构成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个体系和原则正确掌握,才能准确采信证据,发现真实,公正裁判。
【作者简介】
周厚昆,单位为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注释】王甲乙:《辩论主义》,载中国法制出版社编《民事程序法论文选萃》,2004年版,第465页。
高桥宏志:《
民事诉讼法:制定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教育出版社2003年12版,第334页注释。
同上,第340页。
章武生主编:《
民事诉讼法新论》(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71页。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日本
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1995版,第72页。
同,第172页-173页。
同,第482页。
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