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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应得到更大范围的适用

  

  二、科学评估拟假释的罪犯有无“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罪犯的个人情况以及社区矫正环境。犯罪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应当包括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是否共同犯罪,有无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情节,审判期间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内容;服刑期间的表现,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个人情况包括犯罪前居住地址、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行、职业技能、收入状况、入狱前社会交往等情况;社区矫正环境包括罪犯原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监管条件、社区的治安环境、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罪犯家庭成员接纳态度、被害人意见、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服刑罪犯的上述表现情况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符合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的呈报意见。


  

  三、实现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有效对接,防止脱管、漏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假释的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假释罪犯应在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当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由于城镇区划变更、旧房拆迁改造等因素,实践中常出现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的情况,监狱、看守所在提出假释意见时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防止法律文书送达出错,导致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之间推诿扯皮,出现假释犯脱管漏管的问题。


  

  四、强化检察监督,保障假释制度的正确施行。检察机关既是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又是法律监督者,要对假释的呈报、裁定、交付社区执行及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至刑满解矫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假释罪犯的申诉、控告与举报,发现工作中的疏漏和问题,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检察建议。有脱管、漏管、假释考验期满不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矫正及其他侵犯假释罪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对在办理假释案件中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致使脱管、漏管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撤销假释而徇私舞弊不予撤销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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