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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追求效率不牺牲公正

简易程序追求效率不牺牲公正


卞建林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公正
【全文】
  

  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因此其程序设置和制度构建愈来愈精密细致,伴之而来的则是程序运行所需的司法资源愈来愈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而司法效率则与之相反,造成案件堆积如山,诉讼久拖不决。实际上,刑事案件具有多样性,轻重有别,难易不一。如不分青红皂白一概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既不经济也无必要。因此,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如何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如何对诉讼程序进行适当的繁简分流,是各国司法改革和程序完善的重要内容。我国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该制度运行以来,总体而言效果是好的,既及时惩罚了犯罪,又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讼累。但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到来,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剧增,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由于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案件处理能力有限,已不能很好地发挥程序分流的作用。为因应司法实际需要,实务部门已经在实践中探索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简化审理或快速审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着力解决这一突出存在的问题,统筹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要改革与完善。现将立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作一梳理。


  

  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从国际范围来看,一般均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为简单案件或轻微犯罪。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犯罪性质的限定,只有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是犯罪情节的限定,只有情节轻微、案情简明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是事实和证据的限定,只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尽管如此,在有些国家简易程序的适用还是呈现了扩大化趋势。如美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可以通过辩诉交易达成协议解决;意大利的简易程序则可以适用于无期徒刑以下所有刑事案件。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看,对简易程序的适用限制较严,范围过窄,表明立法者对简易程序可能被扩大适用的担心。从实施的情况来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本身效果还是不错的,并不存在审判质量严重下降的情况。但由于运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数量有限,简易程序的整体制度效应并未得到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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