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新刑事诉讼法创立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将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纳入司法轨道,解决实践中对这类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的混乱情况。
由于刑事强制医疗是一项限制与剥夺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的社会防卫措施,因此,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保证程序运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新刑事诉讼法创立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司法程序,包括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审理程序、法律援助、救济程序、法律监督等,高度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其中有几个重点阐述如下:
1.精神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前提,只有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作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入口”,司法精神病鉴定对于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具有关键意义。准确公正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有效帮助区分犯罪人是否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避免将某些没有精神病的犯罪人当成精神病人处理或者将某些患有精神病的人当成正常犯罪人处理的情形,以保证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2.诉讼式适用程序。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被赋予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形态,并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如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必须先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然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最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强制医疗。这和普通诉讼程序中由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再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是类似的。将强制医疗的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其意义不能等闲视之。因为我们要明确,首先,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如果不是精神病人而免除刑事责任,其行为就构成犯罪,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其次,强制医疗措施也剥夺了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须赋予强制医疗程序以司法性质,确保其公正性与权威性。
3.庭审式审理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有如下特点:第一,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我国审判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庭和独任制。对于一些案件性质轻微、法定刑较轻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由一名法官进行审判,而强制医疗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问题,比较复杂,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显然不合适。第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程序参与权,可以在法庭上为了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发表意见影响审理结果。如果是由检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此类案件中的行为人称为“被申请人”;如果是检察机关对行为人提起公诉,法院审判过程中决定对其适用强制医疗的,此类案件中的行为人称为“被告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利,应当赋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审理过程中充分的诉讼权利,但是此类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很可能是精神病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有效地行使有关的诉讼权利,因此有必要通知法定代理人帮助其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