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条件的设置是否科学事关逮捕制度本身的设置是否科学、是否正当,事关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被滥用,事关被羁押公民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从司法规律的角度看,新刑诉法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的细化遵从了无逮捕必要推定原则和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而且大大提高了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减少司法恣意。
二、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以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成果,第86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检察人员在全面阅卷、全面熟悉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情,核实案件的事实、证据、疑点和细节,有利于准确查明犯罪事实,防止错捕和错不捕;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有利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能被遗漏的从轻、减轻情节和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在审查逮捕时听取律师的意见,强化律师的作用,有助于律师与侦查权主体形成一种制约关系,从而使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更加透明、客观与公正。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情况,这些规定有利于调查侦查人员到底有无刑讯逼供行为,如果有,可以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则可以保护侦查人员。可见,这些规定也使得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进一步走向诉讼化、正当化。
三、规范了逮捕的执行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在逮捕的执行程序中新增了两项规定:第一,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没及时送进看守所而在外面被讯问甚至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看守所规范化建设后,犯罪嫌疑人和审讯人员之间用铁栅栏隔离,看守所被要求安装了录音录像监控,这就大大减小在捕后继续侦查的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的可能。第二,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项规定删除了“有碍侦查”不予通知的情形,彰显了人权保障理念。当然,对于何为“无法通知”,立法没有明确,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无法通知”的情形主要包括被逮捕人家属所在地、住所地地址不明,或者即便是地址明确,但是地区偏远,交通不便,二十四小时之内不能通知,或者没有有效的无线或有线通讯方式,或者没有家属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