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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权利机制与责任机制研究

  

  三、权利机制及责任机制调整的对策


  

  (一)权利机制调整的对策


  

  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实践,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可以做如下扩张或完善:


  

  1、允许有限合伙人对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在合伙人会议中,应根据决议事项的不同性质及其对合伙事务的影响进行类别化,不同的类别使用不同的表决程序。


  

  部分事项可以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过半数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部分事项可以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针对普通合伙人的特别表决事项,可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


  

  2、完善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悉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报告的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将报告周期确定为一年或半年,很显然,报告周期过长。应当将报告周期调整为一个月,至少应为一个季度。二是查阅合伙基金财务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有限合伙人查阅合伙基金财务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使得有限合伙人的这项权利能够真正落实。


  

  3、明确有限合伙人有权更换执行合伙人代表。普通合伙人通常为执行合伙人,其委派代表具体处理合伙事务。对于执行合伙人代表的更换,目前合伙协议通常约定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鉴于执行合伙人代表为基金的实际管理者,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涉及有限合伙人的根本利益。因此,执行合伙人代表的更换必须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程序,并经过适当的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方为妥当。


  

  (二)责任机制调整的对策


  

  在相关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没有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后责任的承担和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时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明确规制的现实背景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责任机制的调整可以通过修改合伙协议的方式加以进行。笔者认为,责任机制应进行如下调整:


  

  1、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在合伙协议的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一章中,应当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违约的责任后果进行详细的规定。有权利就应当有制约,有责任就应当有后果。对于各类违约行为的后果均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合伙协议的约定更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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