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树立程序排除观念
程序排除观念,即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观念。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至第58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这就要求广大司法人员应当树立通过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树立程序排除观念,就是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依照程序进行,不得暗箱操作,任意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众所周知,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证,同时程序公正本身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排除非法证据,才能实现程序的公正,确保结果的公正。树立程序排除观念,通过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不仅可以体现排除非法证据的严肃性,保证排除非法证据的正确性;而且可以体现程序的公开性,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能够被当事人接受,树立程序的权威。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尚缺乏程序排除观念,这一方面是因为对排除程序不熟悉,很少使用排除程序;另一方面是因为怕麻烦,不愿意通过公开的程序来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因此,树立程序排除观念对司法人员十分重要。对于检察人员来说,要树立程序排除观念,就应当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除了审查案卷材料外,还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公开程序,审查判断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按照程序公开的要求,听取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对证据合法性的意见;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一方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侦查一方、当事人一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审查并确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三是在法庭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检察人员应当有效承担举证责任,检察人员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必要时还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而且要通过质证、辩论等活动,保证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达到排除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合理怀疑的程度。只有这样,排除非法证据的活动才符合程序排除观念的要求,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