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一些冤错案的发生都与采信非法证据有关,特别是采信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这说明司法人员尚缺乏切实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往往认认真真走形式,踏踏实实走过场,几乎不予排除。司法人员虽然都清楚认识到非法证据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却不太愿意排除。要改变这种观念,切实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就必须树立切实排除非法证据的新观念,司法人员不仅要充分认识到使用非法证据会助长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侵犯人权、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危害性,而且要充分认识到使用非法证据会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带来巨大损害,自觉抵制和切实排除非法证据。对于检察人员来说,要树立切实排除观念,就应当做到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就要坚决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保证所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维护程序的权威性。
二、树立全程排除观念
全程排除观念,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规定确定了非法证据全程排除的观念。树立全程排除观念,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不是某一个机关的职责,而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共同职责,排除非法证据不是哪一个诉讼阶段的活动,而是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活动。司法人员只有树立全程排除观念,才能保证及时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才能维护程序的公正性。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公安司法机关全程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还不强,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很少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往往以消极、被动的态度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因此,树立全程排除观念,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要。公安、司法机关树立全程排除观念,就要在实践中真正做到,不管在哪个诉讼阶段发现非法证据,都应当在该诉讼阶段予以排除,决不将其推到下一个诉讼阶段,给下一个机关带来工作负担。树立全程排除观念,对检察机关尤为重要,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重要职责,同时,对犯罪的指控应当建立在合法证据的基础上,这是现代证据理论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应尽的义务。检察人员要树立全程排除观念,就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树立人权保障意识,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判断证据收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能消极、被动地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让侦查人员自己提供说明了事,而应当积极主动地审查,既要像法官那样严谨、严格地依照证据规则审查、核实、判断证据,又要像侦查人员那样主动收集、调取材料来查明侦查人员取证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检察人员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把证据关,发现非法证据并及时予以排除,才能防止将非法证据作为起诉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