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变抵触辩护的观念。职务犯罪侦查行使的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在诉讼中有天然的对抗性。因此,侦查人员往往抵触辩护人的辩护行为,希望侦查活动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顺利完成。其实这只能是理想主义。事实上,没有辩护的控诉往往导致专横甚至侵犯公民权利。为了防止刑事诉讼产生错误的诉讼结果,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应运而生,并越来越体现出其应有的功能和强大的生命力。为保证侦查活动客观公正、依法有序进行,注意发挥辩护人的作用,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情。这说明辩护人的辩护功能在增强,发挥作用的空间在扩大,无疑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因此,反渎职侵权干警必须转变观念,正确对待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作用,依法支持辩护工作,把辩护律师的介入、辩护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看成是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查明案件情况的最好服务,防止侦查工作走弯路,甚至造成错案,使侦查工作克服主观性和盲目性,增强自觉性和客观性,提高侦查的质量和水平。
(三)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目的的办案观念的支配下,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程序,不注重遵守法定的程序,认为只要案件查清,犯罪嫌疑人得到有罪追究,就是较好地完成诉讼任务。这种忽视程序的观念越来越受到程序正义观念的抨击。我们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把程序视为办案质量的保证措施、作为案件优劣的评判标准,甚至作为案件成立与否的决定条件,真正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还程序应有的价值。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关于发回重审上诉或者抗诉后的处理要求都体现了程序价值要求。
三、提高三种能力
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复杂多变的职务犯罪,要克服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立案难、处理难的四难问题,要做的工作很多,需要提高的能力也应当是多方面的。目前,就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贯彻而言,渎职侵权检察干警重点应当提高以下三方面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