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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如何适应新刑诉法要求

  

  (三)增强程序意识。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程序功能,明确了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时,必须增强程序意识,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新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程序的规定更加严格。如辩护人涉嫌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由案件承办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即辩护人所涉妨碍收集证据的案件承办机关应当回避。如果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则需要进行审查。新刑事诉讼法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行为必须合法,否则将受到质疑甚至排除。第二,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取证的合法性。如遇此种情况,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出庭接受质询,说明情况。


  

  另外,“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但严格限制了适用的对象、条件、期限、用途和批准、执行的机关等内容。慎重、准确、及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程序优先,严格执行有关程序,确保技术侦查措施不被违规适用,绝对不允许滥用。


  

  总之,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明确的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二、转变三个观念


  

  (一)转变倚重口供的观念。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倚重口供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看重口供,倚重口供,有口供定案才放心、才有把握、才不至于翻案的观念和影响在办案人员中长期挥之不去,从而造成侦查人员往往为了获取口供而花功夫、下力气,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因此,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倚重口供办案的观念,真正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观念,不断弱化口供在证明体系中的作用。对此,我们应当汲取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创立的“零口供规则”的积极意义,这种观念上的零口供,并不是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当成零,而是在办案时,假设口供不存在的情况下,看案件中的证据能否定罪,从而提高获取除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外的证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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