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体制。但是在设立新的最高法院的过程中,英国依然拒绝了过分激烈的改革设计,而是基本承袭了上议院上诉委员会的模式,在法官选任、管辖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都没有根本性的变革,保证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改革的顺利进行。虽然我们还无法预知新设立的最高法院将在未来英国的宪政架构中发挥何种作用,但是英国在制度变迁中所展现的对于传统和历史的尊重对正处于转型社会中的我们应该是有所启示的。
【作者简介】
王婧,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Law Lord有不同的中文译法,如“司法议员”(见茨威克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法律贵族”(见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此处采用的是《元照法律词典》(薛波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的译法。
对威廉一世改造贤人会议后形成的机构,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称谓和译法:程汉大先生认为是Curia Regis,译为大会议或御前会议,参见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5页;马克垚先生认为Curia Regis应该为王廷,是诺曼征服后国王宫廷的生活管理中心,御前会议英文为the King’s Council,拉丁文为concilium,是13世纪小会议定型化后产生的国王的执行和咨询机构,Commune Concilium译为大会议,参见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第265页、第280页;《元照英美法辞典》将Commune Concilium译为御前会议。
所谓教士代表是拥有贵族头衔的大主教、主教和大修道院院长以外的下层教士的代表。教士原有自己的宗教会议,而且教士认为14世纪初的社会不稳定,单独议事会比较安全,还可以回避国王提出的宽恕政治反叛者等政治要求。参见高岱:《英国史纲要》,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程汉大,前注2揭,第32、36页。
普通诉讼法庭的渊源曾经权威的观点是源自亨利二世1178年从小会议中挑选5名成员组成的特别法庭,但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的研究认为这一观点的史料基础并不稳固,参见程汉大,前注2揭,第59页。
Hale,Jurisdiction of the House of Lord,chap.iii,转引自W.S.Holdsworth,K.C.,D.C.L:A History of English Law,Boston Little Brown,And Company Vol1,P353。
F.W.Maitland: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A Course of Lecture Delivered,Cambridge,at theUniversity Press,1950,P214.
Anthony Musson and W.M.Ormrod:The Evolution of English Justice-Law,Politics and Society in theFourteenth Century,Macmillan Press Ltd.1999,P27.
所谓权利声明(monstrans de droit),是指在普通法上,当属于臣民的财产被王室占有,且档案(record)中所载的事实表明王室对该财产享有权利时,臣民为取得该财产而享有的一种救济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臣民可以在衡平法院(作为普通法事务)或财税法庭提出其权利声明,后来该方法为请愿(petition of right)所取代,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Court Proceedings Act)将之废除,而代之以向政府部门提起诉讼。
D·B·利恩:《中世纪英国宪法和法律史》,纽约,1980年版,第632页,转引自程汉大,前注2揭,第291页。
霍兹沃斯认为虽然1352年的叛国罪法令款赋予了议会断言某些行为是否是叛国罪的权力,但因为那时议会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界限没有清晰地划分,而且法律通过时下院在多大程度上分享议会的司法权力都不清楚,所以无法断定这究竟是议会的司法还是立法权力。参见W.S.Holdsworth,K.C.,D.C.L,前注6揭,第378页。
国王有时会将此类案件指定给谘议会,或者谘议会和普通法法官,或者指定给宫廷法吏(Marshal)。
W.S.Holdsworth,K.C.,D.C.L,前注6揭,第392页。
所谓大法官法院的普通法方面,并不是指大法官可以签发启动普通法诉讼的令状,而是指大法官法院可以对某些与国王封建权利相关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如当一个直属封臣去世,大法官法院会发布一个令状通过陪审团调查已故封臣的土地、确定国王优先占有的权利,如果封臣的继承人尚未成年,还要为他确定监护人并且为他的遗孀安排亡夫遗产,相关利益人可以提出异议,这样的程序被称为“财产充公调查的异议(traverses of offices)”,当国王通过特许状就土地和财产授予官职,利益受到影响的人可以提起诉讼撤销它,它对权利和权利声明的请愿具有管辖权。这些权利自爱德华三世时期开始实施。上议院纠正衡平法方面的权利是17世纪确立的。参见西奥多·F·T·普拉克内特:《普通法简明史》,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影印版,第164-165页、第202页。
W.S.Holdsworth,K.C.,D.C.L,前注6揭,第371页。
House of Lords Library Note:The Appellate of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ouse of Lords,http://www.parliament.uk/documents/lords-library/hllappellate.pdf,P2.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0-81页。
F.W.Maitland,前注7揭,第217页。
此外,财政署上诉法庭还可以指1357年由御前大臣、财政大臣和其他助理法官组成的纠正财税法庭错误判决的法庭,1830年将这上述两种法庭合二为一,其中任何两个中央法庭的法官都可以联合审理针对另一个法庭判决的上诉,1875年为上诉法院所取代。有时候也指3个中央法庭法官的集会,御前大臣也参加,审理重大的案件,但这仅是一种权宜之法,从未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庭。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前注1揭,第342页。
参见J.Stoddart Flemion:Slow Process,Due Process,and the high court of the Parliament:A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val of the judicature in the House of Lords in 1621,The Historical Journal,xviii,(1974),pp3-16。
复辟之后的斯图亚特王朝从1660年查理二世登基开始,到1714年安妮女王统治结束而结束。
下议院在弹劾蒙帕顿的同一届议会上提出了对于顾问委员会成员米歇尔(时任财政部长)、曼德维利(时任财政署大臣)、培根(大法官)和耶尔顿(总检察长)的弹劾,指控前两者“滥用职权,出卖专卖权”,后两者“违反司法公正,收受贿赂”,参见程汉大,前注2揭,第315页。
有关该案的相关案情以及辩论情况可以查阅http://www.constitution.org/sech/s ech_116.htm。
Mackintosh v.Lord Advocate(1876)2 App.Cas.41.
House of Lords Library Note,前注16揭,第4-5页。
这一委员会与后来的上诉委员会(the Appellate Commission)在职能上有区别,前者主要处理简单的程序问题以及简单发布处理上诉的请愿,后者是上诉案件的审理机关。
House of Lords Library Note,前注16揭,第5页。
根据《1887年上诉管辖法》,退休后的上院常任上诉贵族法官退休后依然可以作为终身贵族出席上院,事实上,这些被任命的上院常任上诉贵族法官也是第一批终身贵族。《1876年司法管辖法》的内容可以参见程汉大,注释2揭,第402页以及House of Lords Library Note,前注16揭,第8-9页。
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保罗·史密斯编,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99页。
参见M·C·J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Rylands V.Fletcher(1866)L.R.1EX.265;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1868)L.R.3H.L.330.
Donoghue v.Stevensen(1932)A.C.562,147L.T.281.
Ridge v Baldwin2 W.L.R.935,AC 40.
Factortame Ltd.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34t(No.2)【1991】1 AC 603.
Pepper v Hart35AC 593(HL).
《1876年上诉管辖法》规定,如果枢密院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两位法官退休或者死亡,将任命两位常任上诉贵族法官补缺。《1913年上诉管辖法》和《1929年的上诉管辖法》分别准许再任命两位和一位上议院常任上诉贵族法官。至2007年改革之前,上议院共设立了12位常任贵族法官。
参见《1968年司法行政法案》(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68)和《1993年司法退休金和退休法案》(the Judicial Pension and Retirement Act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