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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4世纪至19世纪英国上议院司法权的变迁

  

  2.19世纪的变革


  

  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于来自苏格兰的案件数量不断地增加,上议院的案件积压情况日益严重。同时,1832年的议会改革也引起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关系的变革:随着工业革命而崛起的工业资产阶级开始进入下议院,贵族对于下议院的控制开始减弱,责任内阁制和英国现代的政党政治开始确立。国王的行政权力由内阁替代行使,以工业资产阶级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开始代替了贵族主导国家政治权力,权力分立的要求在阶级基础日益同质化的国家权力内部日益变得迫切,上议院立法与司法合一的矛盾随之凸显。对此,上议院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812年,上议院创设了一个上诉委员会(the Appeal Committee),[26]审理初步的程序问题以及请求发布上诉指令的诉愿,这个委员会成为上议院的固定机构。此外,上议院划分出专门的时间段处理司法事务,而且这一时间段不断地延长;19世纪20年代,建立了通过投票选举上议院成员参加审理的轮班制度(the system of rota)以解决日益增加的上诉案件。[27]1835年,专业的贵族法官开始审理案件——此前,上议院审理案件的方式是大法官主持,来自下级法院的法官作为助手,由非专业的上议院贵族投票作出判决。1835年上院成员中的法律专业人员达到了7人,可以组成一个合议庭审判案件。1844年审理丹尼尔·奥康内尔(Daniel O’Connell)案时,由一名大法官、三名前大法官、一名前爱尔兰大法官和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Lord Chief Justice)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判,此外还有12名来自下级法院的法官辅助审判,非法律专业的上议院成员不在上诉审理中投票已经成为一种惯例。这些改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积压给上议院带来的压力,但是给上议院司法职能带来革命性变革的是1876年通过、1877年生效的《上诉管辖法》(Th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上诉管辖法》规定:“上诉的请愿被提交给‘在议会法院中的女王陛下’(Her Majesty the Queen)”;“上院作为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任一法院的上诉终审法院而存在”;“为了帮助上院审理案件,女王将用书面特许状任命两名合格人士担任上院常任上诉贵族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一名上院常任上诉贵族法官必须至少做过2年高级司法官员或者在英格兰或爱尔兰担任高级执业律师(barrister)或者担任苏格兰执业的辩护人(advocate)15年以上。每一名常任贵族法官的年薪是6000英镑,并且在担任上院常任上诉贵族法官期间将是上院成员”“;上院常任上诉贵族法官在议会休会期间以及根据女王陛下的授权在议会被解散时都可以听审案件”;“除非下列人员中三人以上在场,否则案件不能审判:(a)大法官,(b)根据本法任命的上院常任上诉贵族法官,(c)具有过或者具有本法描述为高级司法职位的议会贵族。”[28]《上诉管辖法》通过封赐终身贵族保证了上诉案件由专业的法律人员审理,同时规定贵族法官在议会休会期间也可以进行审判,这成为19世纪以来上议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基本依据,并且为后来的发展与变革奠定了基础。


  

  四、上议院司法权的正当性分析与评价


  

  上议院司法权在发展的过程中,争议不断。奠定英国现代司法体系基础的1873年《司法法》(the Judicature Act of 1873)和1874年大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的法律提案都要废除上议院的上诉管辖权。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白哲特(Bagehot,1826-1877年)曾言:“没有任何理论家会在一部新宪法中把这项功能(司法职能——引者注)赋予贵族院,在我们的宪制里这是偶然发生的……我希望贵族院能在形式上被剥夺这种功能。英国人民的最高法院应当是一个伟大的、惹人注目的裁判所,应该统辖所有法院、应当没有竞争者、应当使我们的法律统一,而不应当躲在一个议会立法的长袍之下。”[29]对上议院司法权力的质疑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上议院行使司法权的能力不足。上议院并非常设机构,需要国王的召集才能召开;法律(普通法)是一套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贵族的高贵身份并不能保证上议院成员都能运用法律进行司法裁断。其次,上议院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同时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力,缺乏分权,可能造成专制与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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