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纠正下级法院审判的错误。如果案件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误,可以有两种方式将案件提交给上议院:一是向“在议会其谘议会中的国王”请愿,如果得到国王的认可,国王就会委托上议院审判,和案件的初审管辖权一样,15世纪中期都铎王朝之后,这种方式就很少运用了;二是向国王请求纠错令状(a writ of error)。这种方式主要在爱德华四世(1461-1483年)之后运用。令状向做出错误判决的法院的首席法官发出。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纠正主要是针对普通法法院的,对于大法官法院,中世纪的上议院仅能纠正其普通法方面[14]的错误。由于上院工作时间有限,15世纪初,下院主张,普通法法院的判决在因为错误被推翻之前都是有效的,上议院只是对于原来判决错误的纠正并非重新审理案件,这样也省去了当事人反复地在国王或者议会面前对案情做出应答的麻烦。
其三,管辖来自爱尔兰的上诉。英格兰于亨利二世时期入侵爱尔兰,但是直到都铎王朝,英格兰才完全控制爱尔兰。中世纪,纠错令状是从爱尔兰的王座法院到英格兰的王座法院。后来,爱尔兰的王座法院可以上诉到英格兰的王座法院或者是爱尔兰议会;或者从爱尔兰议会上诉到英格兰议会。[15]
3.中世纪后期的衰落
14世纪上议院司法权确立以来,通过受理普通法法院上诉、行使弹劾权等方式有力地促进了议会权力的稳固。但是到了16世纪,上议院的司法工作明显减少。在1514年到1589年之间,议会的记录(Journal)显示上议院只审理了5个案件,而在1589年到1621年之间,记录显示上议院没有审理任何案件。[16]衰落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其一,贵族数量的减少。15世纪中期,英国两大贵族家族为争夺王位进行了长达30年的玫瑰战争,很多贵族因此殒命或丧失了继承人。亨利七世(1484-1509年)在位时期,为了保证王位的稳固,对所有具有王族血统的贵族或杀戮、或褫夺公权,并有意不去补充贵族缺员,致使贵族的数量急剧减少。14世纪末期,全国共有世俗贵族超过百人,但到了1461年上议院世俗贵族降到44名,亨利七世召开的第一届议会中世俗人数仅有29人。[17]
其二,都铎专制的影响。都铎王朝(1485-1603年)时期,国王频繁适用《褫夺公权法案》(Acts of Attainder)以期迅速打击异己,“这是一部不用任何审判就将一个人处死或以其他方式惩罚的议会法案。它不是一个司法程序,而凭借国王、上下院以立法的权威进行的”。[18]其不但取代了上院的弹劾权,也削弱了大贵族的实力,加速了上院地位的衰落。都铎王朝还设立了一系列的特权法庭,如星宫法庭(The Court of Star Chamber)、恳请法庭(Court of Request)、威尔士边区法庭(The Court of Wales and The March)、北方法庭(The Court of the North)、高等委任法庭(High Court of Commission)等。这些法庭都直接受制于国王和枢密院,且在管辖权与程序上不受普通法的限制。如果说上议院作为最高法院可以不拘泥于普通法程序而满足国王某种特殊的需要,那么相比特权法院,上议院程序上的优势就荡然无存了。此外,这一时期大法官法庭的世俗化和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同时灵活迅捷的程序与多样的救济手段,相比普通法法院更能适应16、17世纪英国工商业发展,所以大法官法庭成为当时英国最繁忙的法庭,但是上议院无权纠正大法官法院衡平案件的判决,其司法权力的衰落就不足为奇了。
其三,普通法上诉制度的完善。都铎王朝后期,议会的召开很不正常,不服王座法庭的当事人经常连年无法上诉。在这种情况下,早年英格兰中央法庭的一个习惯做法——普通法法院的法官和财政署官员聚集在财政署的内室讨论疑难案件——就逐渐发展成为财政署上诉法庭(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19]财政署上诉法庭由6名或者6名以上的普通诉讼法庭和财税法庭法官组成,受理对中央普通法法庭判决不服的上诉。若不服其判决,仍可以上诉到上院。普通法上诉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压缩了上议院司法权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