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4世纪至19世纪英国上议院司法权的变迁
王婧
【摘要】14世纪,英国上议院利用与谘议会的密切联系取得了司法权。此后,上议院逐渐地扩展其权能范围,取得了包括初审管辖权和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管辖权,中世纪后期,上议院的司法权衰落,直到1621年复兴。复兴后的上院司法权主要定位于上诉管辖权并通过1876年《上诉管辖法》奠定其现代发展的基础。上议院作为立法机关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力,这是英国独特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为维护英国的自由与法治传统做出了贡献,也为我们观察制度转型提供了一个范例。
【关键词】司法权;分权;制度变迁
【全文】
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United Kingdom Supreme Court)正式成立,成为英国所有民事案件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法院,英国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体制。这项改革发端于2003年,那年6月12日时任英国首相的布莱尔发布内阁中期改组公告,要求:(1)创立一个新的最高法院代替目前的上议院贵族法官(Law Lord)[1]组成上诉委员会(the Appellate Commission);(2)通过立法建立独立的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 Commission)以推荐法官候选人,由独立的督导员负责法官纪律问题的处理;(3)建议设立宪法事务部(Constitutional Affairs Department)承担目前大法官事务部(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的大部分职责;(4)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不再拥有司法职能,也不再担任上议院议长。反映此项改革建议的《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2005)由英国议会通过并于2005年3月24日获得了王室的批准。这一改革标志着此前英国的“最高法院”——英国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司法职能在存续了600多年之后走向了终结。
自17、18世纪启蒙时代以来,根据分权理论,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如果议会同时握有最高司法权能,将会“对公民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孟德斯鸠语),那么上议院作为英国议会的组成部分如何获得了最高司法权力并使其存续地如此长久?这一制度与英国人历来珍视的自由与法治是否相矛盾?上议院司法权的存废折射出制度变迁中的何种必然或偶然?对这些问题的探索推动了本文的写作。14-19世纪是上议院司法权从确立到奠定现代发展基础的历史跨度:14世纪上议院形成,其司法权随之确立,15世纪中期开始衰落直到17世纪初复兴,此后上议院的司法权主要定位于上诉管辖权并通过1876年《上诉管辖法》奠定其现代发展的基础。
一、上议院司法权的确立
在英国,上议院握有最高司法权力并非是人为的理性设计,而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制度安排,它与英国中世纪议会的形成和发展历程密切相关。
英国议会可以追溯至5世纪至7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占领英国时的贤人会议(Witenagemote)——一种教俗贵族协商议事的会议。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的封建化进程加快,封主封臣体制逐步确立,贤人会议也被改造成了大会议(the Great Council)——按照封建主义原则组成的一种全权性的中央管理机构。[2]1215年《大宪章》赋予了大会议征税权,大会议从国王管理国家的机构逐渐发展成为能制约王权的议会——国王、贵族和平民通过对话协商确定彼此权利义务的制度平台。如1295年由爱德华一世召集的议会,有高级教士、贵族和平民三个阶层的代表共400余人参加,被称为“模范议会”。初期的议会是一个多等级的一院制会议,到了14世纪后期,由于议会组成阶层之间利益的差异和教士代表退出议会[3],议会逐渐分化为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组成,主要协助国王处理请愿;下议院由平民代表和骑士阶层构成,主要讨论是否同意国王的征税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