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追求政治民主,放松社会管制,加强法制及法治建设,注重引导社会主流思想和文化的整体走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必然要求民主政治,自由竞争的客观规律要求政府必须放弃传统的管制和压制思维,转而尊重并保护私人和企业的生产、交易、竞争等各种经济权利,并为民间力量参与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提供条件和平台。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所以法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法治建设同样是经济国家的应有之义。为了保证经济发展过程中民众对于政府的支持,最大程度地利用社会的向心力保证国家在安全和稳定中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各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对社会主流思想及文化的引导。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还在这种文化引导和治理中直接获得了营养,比如对于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崛起,东亚儒家文化的影响及其在政府和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就被公认为是重要的原因之一。[19]
4.崇尚对外开放,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国强民富成为整个民族的至高追求。这是现代经济国家面临的时代环境决定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彻底改变了国家的生存环境,塑造了一个真实而残酷的竞争生态。一个国家要在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时代生存,就必须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展现出比较优势。国家间的竞争与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一样,一样适用优胜劣汰的法则,并且总是会产生嫌贫爱富的问题,“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这一被人诟病的自由市场缺陷在以民族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同样存在。当然,国际竞争并不只有残酷的一面,全球化也孕育着更多的机会,所有国家都想发展,都会主动拥抱国际竞争、参与国际市场,只不过各国开放的程度各异,在经济发展上取得的绩效也有所不同罢了。
以上即是对经济国家的概念、特征及其发生动因作出的解读。经济国家的诸种特质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历程中获得了最有力的诠释,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经济国家亦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普遍规律。特别是受中国经济改革绩效的示范效应影响,全世界都在讨论以图揭示“中国奇迹”的奥秘,有关“经济国家”的理念和实践应当是中国能够奉献出来的宝贵智识和经验之一。
三、总结与展望
无论是基于理论还是实践,“经济国家”无疑都是一个比较宏大的命题。对这样的命题进行解读、分析和提炼,不仅需要学术研究本身的规范、务实和创新,也离不开对经济与社会实践的观察、思考和感悟。这就要求研究者在学术能力之外亦应具备相当的社会阅历,或者说必须具备一种融合理论和实践的综合学术素养。在这种高标准的要求面前,笔者显然还具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导致了文章中的某些观点及论证相对稚嫩、单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章应然的理论解释力,这些问题是笔者在日后应当也必须予以解决的。
无论如何,经济法学总论的研究应当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为基础,从中研究经济法的理念、语境、原则和方法,提炼出独特的分析视角、框架和范畴,这应当是更加科学、更富创新的总论研究进路。“经济国家”的提出即是对这种“实践性总论研究进路”的拓展,即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践寻找中国经济法的客观规律,并由此寻找增强经济法学总论解释力的途径。法律无不植根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回首历史,每一个时代的群体意识都因应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同时映照出特定的法律精神;而法律与特定的时代意识和精神相契合,亦成就了自己的不朽传奇,罗马法就是最佳的例证。倘若基于经济国家的视角和语境重新观照经济法(学),当对中国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地位形成新的认知;反过来说,中国经济法(学)伴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国家的伟大进程而成长,那么在这个转型而开放、公私融合的新时代中,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可以也应当展现出更多的价值与意义。
论文评议
评议人:史际春
冯辉是我指导的博士生,其博士论文《论经济国家-以经济法学为语境的研究》已于2010年5月通过答辩。对于经济法总论、经济社会的治理及其法治原理包括我在2000年提出的“经济国家”命题,冯辉一直有比较浓厚的兴趣,相应的功底也比较扎实。当他提出将“经济国家”作为博士论文课题时,其实正合我意,希望他能够藉此对这个命题作深入、全面的研究。
当代国家和法承受了空前的经济暨公共职能,日益体现社会的意志和利益、与社会开展深度合作。社会企事业组织高度发展,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更贴近民众、注重廉洁高效,社会自律性组织及其规范和社会协商机制初见端倪,这些都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的发展将不是进一步异化于社会,而是日趋与社会融合并最终回归社会。市民社会的终结恰与经济法的萌芽和问世相衔接,因为从国家与社会握起手来的那一刻开始,国家也就由与市民社会时立的“政治国家”发展成为“经济国家”了。经济法正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它是调整对经济的公共管理、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法。市民社会的“理想”尚未及实现,社会就在发展中不经意间扰乱了自由资本主义秩序,以人民的呼声表达出来的客观要求作用于国家和法,促使公与私的合作和融合,以趋利避害,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国家和法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和不可逆转的历史性进步。经济法与“经济国家”共始终,它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确保民商法得以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就是对“经济国家”的最好印证。而在历经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及后危机条件下,更有必要以新的实践及学术材料,对“经济国家”的法律诠释及治理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冯辉的博士论文以此为出发点,围绕“经济国家”的理论基础、发生动因、体系构成、实践问题、法律调整和全球化语境等,勾勒出一个比较完整且具备一定解释力的理论体系,我觉得是有相当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