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私融合的动因及其在经济实践中的表现
经济属性的嵌入是催生出经济国家的第一个动因,与其比翼齐飞、共促经济国家破茧而出并成为时代主流的另一个动力源泉,则是“公私融合”。
公与私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相对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私融合”。这里的“公”和“私”,包括理念、精神、主体、利益、行为和制度等多个方面。所谓“公私融合”,是相对于“公私对峙”而言的,即现代社会强调公共意志与私人意志的融合、国家与企业及个人的融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融合、公共经济行为与私人经济行为的融合等等。从根本上而言,“公私融合”乃是时代大背景使然,在经济、政治和法律等诸多领域都屡见不鲜。当然,所谓对峙和融合,也是相对而言的,主要是针对整体性的趋势或规律,二者并没有严格、绝对的区分。从公私对峙向公私融合的转变,其根本的变迁动因是经济的“社会化”。“社会化或者共同体化”的经济关系应当是开放而非封闭的,“市场是理性的社会化的一种相互交错和相互并存”,“市场共同体本身是最为非人格化的、实际的生活关系”,所以“只要是参加以其意向内容为取向的、相互的、使社会关系持续的社会行为”都可以也应当被纳入社会化的经济关系之中。[10]
经济的社会化表现在主体、目的和机制等多个方面。从主体来看,经济的社会化使得市场经济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人和企业,国家也可以参与市场经济运行,尤其是促进私人以更高级、更有力的方式实施经济行为;而私人也可以参与到国家的经济行为中去,用产权、价格等市场机制提高公共经济行为的效率。从目的来看,经济的社会化改变了私人经济行为以获取利润为终极目标的格局,而将宏观经济稳定、产业技术升级、企业社会责任、国家经济战略、壮大民族经济等目标融会贯通到市场经济中去,使得经济行为能够产生更多的正外部性即“市场红利”。[11]最后从机制来看,经济社会化的本质就是把私人经济行为和国家经济行为这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机制融合在一起,将国家具有的主权性、强制性及其巨大的能量与私人具有的灵活性和市场机制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融合在一起,从而达到单独的私人经济行为和国家经济行为都无法实现的效果。国家在公共经济行为中的主权属性、政治力量、强制性、规模效应以及外部性与私人在市场竞争中的灵活、热情、高效、独立自主相结合,相辅相成而产生化学反应,公私融合型经济体制威力巨大的奥秘正在于此。随着全球化与一体化的发展,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各国政府高度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和微观市场操作,“公司需要‘区域性的’民族国家,以便能够对于全球化作出反应,同时实现公司自身的全球化。国家需要全球性的公司,以便能够保障自身合法性与作为‘区域性’政治社会单位的继续生存。”[12]
公私融合型经济体制在实践中的表现有很多,一是运用国家资本设立国有企业,比如主权财富基金,即“一国政府利用外汇储备资产创立的,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以提升本国经济和居民福利的机构投资者”,[13]其本质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将国家资本根据市场机制的要求进行专业化的投资和管理,从而实现特定的经济战略和目标。据统计,全球已经有20多个国家设立了主权财富基金,总规模已达到2-3万亿美元,其中就包括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达2000亿美元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公司。二是在军事、国防、外交等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或经济元素。军事、国防、外交在传统上属于国家以主权身份和政治力量从事的领域,一般与私人和市场无关,但随着国际竞争加剧,以及公私融合的时代趋势,市场机制具有的灵活、高效以及专业化特征也日益获得国家的重视,而逐渐适用于军事、国防、外交等领域。比如2010年3月末,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应邀出席“中俄执政党对话机制”第二次会议开幕式,并对俄罗斯、白俄罗斯、芬兰、瑞典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共签署涉及经贸、能源、金融、环保、人文等多个领域的60份双边合作协议和文件,签约金额180亿美元。[14]三是在市场管理领域,由国家代表市场主体作出判断,规制反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这是在微观的市场经济领域体现公私融合。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本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但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越来越复杂、外部性越来越强,因此需要国家超越市场机制对竞争秩序予以规制;另一方面国家力量的强制性、专业性可以更加有效地规制反竞争行为,所以由国家代表市场主体作出价值和法律判断就成为必然。比如《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就是由国家代表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外资并购可能引发的问题作出事实和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