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学语境中的“经济国家”
冯辉
【摘要】“经济国家”是指国家受经济属性的嵌入与公私融合的驱动,超越单纯的政治主权组织而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因素与主导力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亦引发自身的组织及行为变革。于实践而言,经济国家的发轫与勃兴乃是中国经济和社会成功转轨的根本所在,中国经济法的成长也正是得益于契合了经济国家对法律调整的需求。于经济法学理论而言,经济国家的提出代表着一种以经济与社会实践为根本、以增强经济法学理论解释力为核心的“实践性总论研究进路”。
【关键词】经济国家;国家经济职能;公私融合;中国经济法
【全文】
一、选题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成功转轨并成就斐然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个原因、也是最主要的一股动力,应当是国家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主权组织,转变成一股理性、敏锐而强有力的市场力量,随着法治的发展和指引,与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以及局部细节紧密相连,通过这种“官民捆绑”和“公私融合”塑造出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本文用“经济国家”来概括这种转变的本质特征:经济国家是指由于国家的经济职能得到空前强化,受经济属性的嵌入与公私融合的驱动,国家在性质、组织、行为方式上开始发生众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作为一个政治主权组织而具有的观念特征和行为方式。国家开始深度融入市场机制,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内生因素”,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自身的组织和行为变革。[1]
在古典主义理论中,盛行的国家理论是“守夜国家”,亚当·斯密主张国家的职能应当仅限于提供“国防、军事、外交等公共产品”,而不应当涉足经济发展、干涉市场活动。[2]但是当资本主义受制于自由市场机制的固有矛盾而危机重重时,“守夜国家”就不可避免地让位于“干预国家”。凯恩斯主张“必须抛弃自由放任的主张,实行国家干预,国家一方面干预收入分配,促进收入均等化提高消费倾向,另一方面对投资进行社会控制,以保证足够的投资需求。”[3]这一理论帮助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战胜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但其同时引发的路径依赖也使资本主义赖以为根基的自由市场体制深受伤害,所以也就不难明白哈耶克、弗里德曼等新自由主义学者反对“干预国家”、主张回到“守夜国家”的主张了。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由里根和撒切尔倡行的私有化运动则是该主张的最佳例证。同时,萨缪尔森早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混合经济”理论日益受到重视,“当代社会中没有一个社会完全属于上述两种极端中的一个。相反,所有的社会都是既带有市场成分也带有指令成分的混合经济”。[4]与此相对应,“混合国家”就是国家通过公共经济管理、维护市场竞争和参与市场运行等方式,与市场机制紧密融合,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混合国家”在科斯、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中同样得到了阐述与强化。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理论与西方有很大的差异。苏联成立之后到解体之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这段时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出现过“计划国家”,即以国家代替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机制,结果证明这一国家理论及其实践方式均贻害无穷。于是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纷纷通过各种形式的改革实行市场经济,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走上混合国家的实践道路。但是,中国的改革开放虽然同样脱胎于计划国家的失败,其后继的演进却最终发展出“经济国家”这样一种有别于混合国家的实践类型。总体而言,经济国家的诞生固然受到了上述理论和实践变迁进程中各种国家类型的影响,但它与上述任何一种国家类型又都存在着不同。[5]本文拟对经济国家这个时代性的命题做一番系统讨论,阐述其概念及发生动因,并对其之于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意义做一展望。
二、基本内容与核心观点
(一)国家经济职能的特殊性分析
国家经济职能的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目标集中性、手段整合性和效果辐射性。
首先是目标集中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对于一个国家或地方政府来说,将提高民众生活水平、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作为目标是非常直接的。发展才是硬道理,这是一种单一而且集中的目标。特别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把发展经济作为政府目标不仅是自然而然的,而且这一职能在实践中使得政府具有很高的积极性围绕搞好经济这一目标“大干快上”。目标集中性的效果就是制造一种强大的绩效刺激机制,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使出的十八般武艺所能取得的效果立马就能在实践中获得验证。到底一种政策灵不灵、一笔投入有没有赚钱、一个行为有没有帮助老百姓增加收入从而也将政府的“钱袋子”鼓起来,其效果是立竿见影的,如果有效果就继续增强,没效果就马上改弦更张,政策不行换政策,人不行换人,这些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经济职能就是这样,目标单一、集中,而且自然塑造出一种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目标集中与绩效机制会进一步产生强烈的激励效果,激励具体的政府官员将注意力和精力转移到发展经济上来,由于经济发展的绩效容易测度,因此官员个人的绩效也就容易获得表现,因此经济职能实际上为官员进行公开、公正的绩效竞赛提供了一个舞台。经济职能制造了一种竞争机制,这种竞争和激励机制的作用,要比传统的政治手段高明得多、有效得多。为了进一步说明国家经济职能的目标集中性,我们可以用国家的司法裁判与救济职能来做一个对比。司法裁判与救济职能的特点明显不能用目标集中单一来概括,一个案件的判罚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案件细节,往往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即所谓的“民意”。如果法院仅仅考虑其中一个因素、不顾其他影响而做出“法律正确”的判决,可能引发出意想不到的社会争议,反过来又影响法院及其代表的国家在政治意义上的“正确性”与“合法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