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现路径
1、阅卷权的启动。首先,阅卷权的告知。在三大诉讼阶段,相应司法机关均应在案件进人该诉讼阶段后的一定期日内(如三日内)主动告知被追诉人有权查阅相关案卷材料,且告知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为宜。其次,不批准阅卷理由的说明。出现不允许被追诉人阅卷的例外情形,司法机关应说明不批准查阅的理由,同时说明是否考虑了其他的替代措施。
2、阅卷的地点和方式。首先,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设有专门阅卷的地点,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实行了全卷移送制度,本文认为,为避免检察机关只移送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被追诉人应既可以到人民检察院阅卷,也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有辩护人的案件,为统一规范,无论被追诉人是否被羁押,均应到相关司法机关专门阅卷地点阅卷。其次,阅卷的方式应以电子阅卷为宜。如果让被追诉人直接接触案卷,可能会为卷宗和证物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出于证据保全的目的,被追诉人阅卷的方式宜为电子阅卷。不具备电子阅卷条件的,应由相应司法机关为被追诉人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但被追诉人阅卷不宜收费。
3、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司法救济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是一纸空文。要彻底保障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现,立法必须赋予被追诉人相应的救济手段,且救济应采用诉讼化的方式。具体来说,审前程序中,应引入司法审查制度,由中立的法官裁决被追诉人阅卷权行使过程中的争议。通过举行专门的听证程序,在被追诉人与相应的公检机关共同参与下对被追诉人提出的侵害其阅卷权之诉进行裁判。有辩护人的案件,辩护人应参与该听证,协助被追诉人实现其诉求。审判阶段,则应当由负责该案的庭审法官就该项程序性权利争议进行裁决。最后,需强调的是,对公安、司法机关侵害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行为,法律应明确规定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后果:未经被追诉人查阅的案件相关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必须加以排除。
【作者简介】
杨波,单位为吉林大学。
【参考文献】{1}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2}David Harris and Sarah Joseph, The Intemational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United KingdomLaw, Clarendon Press(1995),p. 223.
{3}吴纪奎:《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第20页。
{4}韩旭:《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证据知悉权研究》,《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第92页。
{5}欧卫安:《对刑事辩护制度理论基础的再认识》,《广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84页。
{6}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页。
{7}不允许限制体现在对于辩护人阅卷权的无限制上,并非指对于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不加限制。
{8}钱列阳、张志勇:《被告人的阅卷权不容忽视》,《中国律师》2009年第9期,第27页。
{9}参见前引{4},韩旭文,第93页。
{10}参见前引{1},林钰雄书,第191页。
{11}许兰亭、靳学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也应享有阅卷权》,http://wq. zfwlxt. com, 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2}参见前引{4},韩旭文,第97页。
{13}参见前引{3},吴纪奎文,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