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程序性辩护的困境并不一定完全源于法律规则的不完善、不具体等立法技术性问题,只要“实践中的法”与“法律文本中的法”之间存在裂缝,再好的法律规则也是“一纸空文”。当前中国的司法现实是,法院对控方非法证据具有超强的忍耐力,控方用以证明取证合法的证据几乎不受任何证据能力规则的约束,而且履行证明责任对控方而言轻而易举,法院总是很“善意”地认定控方举证达到了证明标准,而一旦被申请排除的证据是事关能否对被告人定罪的重要证据时,法官更是不会排除证据,更为要害的问题是,不论一审法院如何裁判,律师都无法在二审中找到救济的途径。程序性辩护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不仅仅要靠法律规则本身的健全完备,而更多的是需要外力的支援。正视程序性辩护的现实困境和阻碍因素,以理性的心态关注程序性辩护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与挑战,才能冷静应对前行中的障碍。
【作者简介】
高咏,单位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1}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381页。
{2}参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
17条至第
21条。
{3}参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
49条。
{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5}陈瑞华:《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法学家》2011年第3期,第136页。
{6}刘忠:《被识别的几率:非法取证程序性制裁的构成性前提》,《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296页。
{7}杨宇冠、杨恪:《<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后续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第28页。
{8}房保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第6期,第51页。
{9}陈卫东:《两个证据规定的进步与不足》,《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第529页。
{10}张建伟:《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引发的一点思考》,《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第13页。
{11}王敏远:《现代刑事证据法的两个基本问题—兼评我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第8页。
{12}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第46页。
{13}未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第5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