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罪判决的困难
辩方申请排除的有罪口供,往往是控诉方的关键定罪证据,一旦被排除,控方的证据体系就会崩溃,结果导致控方败诉,法院就可能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样,程序性辩护有一针见血、击中要害的效果,与无罪辩护殊途同归,最终的结果都是控方败诉,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但是,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因为排除违法获得的证据,从而使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予以释放,不能说是闻所未闻,但也是极为罕见的。甚至有时在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法庭最终也不会排除非法证据。于是 ,一方面,非法取证现象客观存在着,大家对此已见惯不怪了,而另一方面,这些非法取证行为又极难在后续的法庭审理中受到制裁,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个案绝对是凤毛麟角,特别是对于以非法手段收集的影响定罪结果的证据,即便法官“深信”该证据系侦查人员违反取得,也不会作出该证据属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的裁判。{10}
中国的法院很少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人是否会被宣判无罪,常常不是一个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衡量的问题,很多复杂的因素都会影响和制约法院的裁判。一方面,“错案追究制度”使法院的判决结果成为衡量侦查、检察机关办案是否有错误的标准,而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制约不足、配合有余”,另一方面,一旦出现社会敏感案件、大案要案,政法委就会出来协调案件,媒体和社会公众也要发表言论,再加上法官又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法院在制度牵制和社会氛围的影响下,已然“身不由己”,为避免矛盾激化,放弃无罪判决、作出有罪判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因此,法官对关键的定罪证据有极大的包容度。在是否排除非法证据这一问题上,法官的主要“参考资料”不是双方提供的证据,也不是法律文本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官内心里隐藏着一个重要的衡量因素—非法证据对定罪的作用。也就是说,非法证据对定罪的价值是法官裁判排除证据与否的关键考量因素,非法证据最终是否会被排除取决于争议的证据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作用。这是一种微妙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价值判断。如果排除证据会带来无法对被告人定罪的结果,则该证据一般不会被排除而是被采纳为定案依据。此时,法官会优先满足对被告人定罪的需求而容忍、肯定、接纳非法证据,对非法证据视而不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辩方申请排除的证据对定罪无关紧要,也许法官会“网开一面”,排除争议的证据,当然,最终对被告人的定罪也不受影响。可以看出,法官在裁量证据排除问题时的态度是现实的和功利的,其心理底线是实现对被告人定罪的目标,超越这一限度的“要求”是不能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