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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法益新论

  

  另外,近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涉及有关财产罪法益的问题。如在亲属相盗的定性问题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对于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认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是:“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上述司法解释并未对上述意见的理由进行具体阐述,但从解释的具体规定看,不无本权说的色彩。


  

  二、财产罪法益的展开


  

  当今社会,经济财产关系复杂,财产犯罪类型多样,为了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功能,对财产罪法益的理解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以此为前提,笔者认为,关于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层次具体分析:


  

  1.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既包括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财产的非法占有(占有事实)。


  

  所谓第三人,是指特定财产所有人(或其他本权人)和现实占有人以外的人。如甲抢劫了乙的财物,甲是该财物的所有人,乙是该财物的现实占有人,甲、乙之外的则属于第三人。对第三人而言,之所以要坚持刑法应保护对财产的占有,主要原因如下:(1)占有指的是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以是否依本权而取得,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场合,占有人依法享有占有权。现代社会,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价值,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论是针对所有人而言,还是针对占有权人而言,占有事实本身是权利人实现其他权利(权能)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只有充分维护合法占有权,对合法有权占有进行充分保护,才能更好地实现所有人(占有人)对物的权利(权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保护占有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刑法保护功能的要求,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的应有之义。(2)非法占有的场合,行为人对物或财产的占有是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人虽然对物存在占有的事实,但并无占有权,该占有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法律强调“非法占有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旨在说明违法占有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占有人对财物没有也不可能取得占有权,而不是鼓励和允许他人可以随意改变该占有事实,对该占有进行随意侵害。为了维护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即便对于非法占有而言,现代世界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坚持,只有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才能改变,私力救济只是在极其例外的条件下(如正当防卫或自救)才允许行使。第三人侵害非法占有的行为,显然与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秩序的基本构造与要求是冲突的,也无法排除侵害行为本身的无价值,应认定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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