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论述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对该问题研究最为深入的成果之一,其借鉴德日刑法对我国财产罪法益的论述对推进我国刑法理论有关该问题研究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观点也不乏深入独到之处。如关于刑法保护的范围问题,从我国法律规定看,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保障法性质的刑法,当然也应当秉承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精神,重视对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保护。张明楷教授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强调刑法不仅应当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也应当保护其他本权,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与需要。另外,如前指出,对于第三者窃取或者骗取他人无权占有的赃物或者违禁品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一直持肯定态度,但理论上如何解释,却一直是个难题。张老师为此专门提出财产罪的法益还应包括“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从改变非法占有程序合法性角度对该问题作解释,不能不承认有其独到之处。
但是,笔者认为,张明楷教授上述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也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甚至值得商榷之处。第一,张教授提出“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但在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发生冲突时,如甲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乙使用,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私自将轿车开回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张明楷教授并未给出明确回答。而从张明楷教授的相关论述看,似乎倾向认为该种情形存在财产罪的法益。如张明楷教授写道:“根据本书的观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例如,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时,所有者盗窃他人占有该财物的,当然成立盗窃罪。”{6}703笔者认为,在所有人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该合法占有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有者擅自窃回该财物的行为,无疑属于违法的,但既然行为人对该财物享有所有权,单纯的窃回行为如何能够解释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有)该财产的目的(后文详述)?第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其他本权类型多种多样,法律性质也不完全相同,有的是基于他物权而产生,有的是由于债权等依法享有。那么,本权性质和类型是否影响对财产罪法益的认定,张教授没有展开研究,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对于确定财产罪的法益也是十分重要的,很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