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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法益新论

  

  1.本权说。本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本权说理论上也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刑法(即日本刑法,笔者注)第242条规定的“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占有时,视为他人财物”中所谓的“他人占有”指的是基于合法原因的占有,财产罪成立仅限于对财产权具有实质侵害的场合。所以,作为盗窃罪被害者的所有人,从犯人那里取回赃物的行为,并未实质侵害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不构成盗窃罪。同样,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采用不法手段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财产罪,所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其相当数额财物的,由于不存在私法上实质的权利侵害,即便胁迫行为具有犯罪性,也不构成财产犯罪。{3}财产罪之所以被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财产犯罪的场合存在财产权的实质侵害。


  

  本权说强调成立财产犯罪必须要求行为对财产具有实质的侵害,就这一点而言,该说具有限制财产罪成立范围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彻底贯彻该说,将会导致没有正当理由的占有在刑法上不受保护的结论,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窃、抢劫、抢夺他人无权占有的赃物或违禁品案件”,将无法认定为构成犯罪,而这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相背。另外,所有权和其他本权都属于基于合法理由的占有,当所有权者与其他本权者权利发生冲突场合,如甲将自己所有的轿车借给乙使用,甲在乙不知情情况下将该车取回,该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本权说笼统强调对所有权和本权的保护,并没有回答该问题。在当今刑法理论上,纯粹持该说的学者并不多见。


  

  2.占有说。该说认为,为了维护法秩序,占有事实本身应当受到刑法保护,财产罪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占有本身。在日本,该说之所以被学者提倡,是因为“日本现行刑法235条并没有像旧刑法(第366条)那样,把盗窃罪的客体限定为‘人之所有物’,这足以说明盗窃罪的客体不以他人所有物为限。所谓‘他人之财物’,从文言上理解,是指他人占有的物。依据占有说,财产罪的法益不限于在民法上具有权原的利益,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的利益乃至非法利益也是财产罪的法益。对于被盗财物,即便是所有权者,除了采用自救行为及其他合法手段取回外,也不允许侵害犯罪人对赃物的占有。而对于权利人采用违法手段‘行使权利’将更不被法律允许”。{3}与本权说强调对财产罪法益实质侵害不同,占有说主张对占有事实本身的关注。占有说的提出有其社会学基础和存在的合理性。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不同,在商品经济社会,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价值,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社会经济现象,因此,强调对占有事实的绝对保护有利于财产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占有说并非没有问题。首先,强调刑法对占有客观事实的绝对保护,可能造成“即便是明显的不法利益也得予以保护的局面,这并不符合刑法所具有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本来目的及真实意图”。{2}139其次,实践中若严格贯彻该说,将会导致“盗窃罪的被害人窃取被盗财物的,也将被认为构成盗窃罪”,这不仅不符合刑法设立财产罪的初衷,也难以符合人们朴素的法感情,是很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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