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投标人不该中标的法律问题探讨
——兼谈立法明确评标委员会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
苏跃龙;马巧华
【摘要】笔者办理了一起典型的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未善尽职责,招标文件表述模糊并且未答复投标人相关咨询,导致某物业公司投标遗漏了一大部分物业项目,根本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又不负责任,评标过程中竟未发现投标内容与招标项目严重不符,因该公司报价低综合评分高而评定该公司中标。招标人向某物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才发现该公司不该中标,拒绝与该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承包合同。笔者通过该案件来探讨此类情况下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各自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分析现行立法对评标委员会制度设计的重大缺陷,提出立法确立专业评标机构独立和中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律责任的建议,并对以下争议不休的基础理论问题澄清认识:1、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问题;2、招投标程序中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
【关键词】中标;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违约;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
【全文】
某大型企业对物业服务项目实行对外承包,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面向国内的物业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评标结束后,该企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才发现A公司根本不具备中标条件。其投标书中的物业项目未能覆盖所有招标项目,投标报价显然低于成本。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由于专业性差,不熟悉该企业物业项目情况,编制标书时擅自修改了招标单位有关物业项目的招标内容,导致A公司对招标项目理解模糊,A公司投标前曾向招标代理机构询问但未得到答复,于是就按少于实际招标项目的理解进行了不同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未能发现A公司投标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虽然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标,但由于A公司报价低,报价项下的评分高,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A公司中标。A公司一再要求签署合同,并承诺报价不变的情况下仍承担所有物业项目的服务,但该企业认为A公司在报价范围内不可能完成所有物业项目的服务,拒绝与A公司签署物业承包合同。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招标人赔偿标书制作费用、投标服务费用,并要求招标人赔偿违约损失即物业服务的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