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法的前两次修改主要是应对国际压力,使著作权法符合国际公约。这一次修法是符合本国需要,因此可以说从今以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会更密切地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需要。我们以前的著作权法修法速度相对比较慢。而我国台湾地区基本上两年就会修改一次著作权法。因为著作权法跟新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有新的问题出来了,积累到一定程度,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就应该做出一定修改。
东方早报:你觉得中国的著作权法在哪些方面还有待完善?
王迁:我们的著作权法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它缺乏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与规则,事实上我们的著作权法经过数次修订后,已经完全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至少达到了相接近的保护水平。
问题是在于我们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和抽象,在实际运作中不太好用,也不太好操作。比如第48条说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来付费,问题是这个标准怎么来制定?通过什么程序来制定?怎样保证这个标准既不太高也不太低?如果著作权人、使用者对标准不满,他们有没有途径来修改这些标准?立法尚没有细化这些操作方面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大的原则。而发达国家在立法中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什么情况下由谁提议来制定支付标准的规则,通过什么机制来修改,如何修改,由谁来修改……与之相比,这个差距相当大。
我们这个著作权修改草案即使全文通过,也就80多条,而发达国家著作权法的条文数量就多得多了。澳大利亚《版权法》就有672页。因此,条文的精细化,是未来著作权法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