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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网络服务商应负合理注意义务

  

  东方早报:你怎么看待修改草案引发的这一场争议?


  

  王迁:至少反映了产业界的一种呼声。就拿46条来说,付费标准应该时常按经济发展、市场状况来进行调整,这直接涉及到音乐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而就集体管理而言,有些国家做得好一点,有些国家做得差一点,像中国这样在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方面刚刚起步的国家,在管理层面存在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产业界的争议虽然可能有误读的方面,但至少会反映出一些有价值的议题,也会给规则制定者一定的启示,这就可能促进制度的完善,同时应当在实际运作层面加强管理,使集体管理的优势能够发挥出来。争议不一定是坏事情,它能够暴露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比较抽象,不太好操作


  

  东方早报:文化产业中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如何?


  

  王迁:其实对于文化产业各领域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是一视同仁的,比如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等,都受到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东方早报:对于王志成说著作权法修订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你怎么看待?


  

  王迁:确实,中国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则基本上不是独创的,而是从国外引入了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做法,因此是跟国际社会接轨的。著作权法中的大部分规则,都可以在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找到其源头。


  

  东方早报:总体而言,你怎么评价这次著作权法的修订?


  

  王迁:我觉得修订面比较宽广,步子也迈得比较大,应该说在很多方面都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这一次的草案中增加的“追续权”,就是一项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高的发达国家才有的权利。如果这一项条款获得通过的话,那么中国在对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已经超过了美国的标准。因为美国《版权法》并没有规定“追续权”。这一次的修改草案还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即在出租音像制品时,应当经过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就意味着表演者的权益范围扩大了。同时,草案明确规定播放录音制品时,除了要向其中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付费外,还需要向唱片公司及演唱歌手付费。这就意味着保护水平大幅度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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