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东方早报:对于第69条,不少评论认为,该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可能用意在鼓励文化传播,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变相“鼓励”了网络盗版侵权。而王志成认为,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的一个很大的改进,对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问题,主要是避风港和红旗原则,这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不承担责任,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要承担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技术供应商,可以不承担责任。
王迁:有两个概念要弄清楚,一个是审查义务,一个是注意义务。两者不是一回事。对于那些单纯的技术服务,比如百度的搜索引擎,还没有一个国家规定技术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去审查被搜索出来的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相反美国、欧盟均规定单纯的技术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著作权审查义务。因为网络信息是海量的,如果要求百度、BBS等去审查自动搜索出的或用户上传的信息是否“侵犯著作权”,是不具有可行性的。如果硬性规定这些单纯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必须承担著作权审查义务,那就只有一个结果,就是他们关门大吉。我国法律只要求网络技术服务商承担一个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查义务是要求网络技术服务商一条条地去审查网上的信息是否侵犯著作权,如果没有去审查,就要承担责任。合理注意义务不要求主动对一条条信息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审查,它只要求一旦发现网上有侵权内容,那么必须及时删除。比如一部正在热播的电影,还在院线公映期内,就被用户录制或翻拍并制作成视频上传到一些视频网站的显著位置上。网站经营者一方面显然能够发现这部电影,因为电影就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另一方面,根据常识也能判断出这显然是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在这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就有义务删除,这就是合理注意义务。
集体管理刚刚起步管理层面存在一些问题
东方早报:众多音乐人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反对。他们认为,在修改草案中,著作权的私权利被“公权化”,新法向集体管理方明显偏转,行政权力过度植入,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权力越来越强。实际上却可能影响到音乐人的权益。你怎样看待?
王迁:包括“音著协”在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并非是公权力机构。政府对这些组织只有监督和指导的义务这些都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并非版权局的下属机构,“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许可费也不会上交给国家版权局。除了音乐、音像之外,摄影、文字和电影领域也有集体管理组织。而许多国家都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