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就是认为这一条使音乐著作权人得不到相关的市场利益。但实际上,不但第一家将音乐作品制成录音制品出版的唱片公司要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相同音乐制作和出版录音制品的第二家、第三家唱片公司同样需要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六,这次加了三个月的期限,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其实是使实施条件更加严格,也更为合理。因为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第一家唱片公司已经合法地将音乐作品录制为唱片,哪怕刚刚出版,甚至是还没有来得及出版,其他唱片公司就可以自己找歌手在录音棚演唱该歌曲后,制作为唱片出版(几年前某法院判决的《丁香花》案就是实例)。而现在规定,必须要等待第一家唱片公司出版唱片3个月之后,其他唱片公司才能这么做。这等于给了第一家唱片公司三个月期限的独家市场机会。
第七,有人误认为这条规定允许第二家、第三家唱片公司随意翻录第一家唱片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并销售。但这一条并不允许这样做。如果未经许可直接翻录第一家唱片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会侵犯该录音制品中歌手作为表演者的权利,以及唱片公司作为录制者的权利。这一条只允许其他唱片公司自聘歌手在录音棚演唱后,录制一张新的录音制品出版,并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东方早报:据说有的国家规定的是“六个月后”?
王迁:美国和许多国家都没有三个月的期限规定。几个月后才允许其他唱片公司使用相同音乐制作录音制品的规定,主要是让第一家唱片公司在没有根据相同音乐作品制成的不同录音制品相竞争的情况,垄断市场谋取利益。有些人甚至误认为新的法律条款只保护音乐著作权三个月,而西方则是七十年,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我国著作权法即使在修改之后,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期仍然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东方早报:有人认为,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制作、宣传费用,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三个月不足以收回成本。
王迁:如果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条款,其他唱片公司一天也不用等待,就可以使用同一首歌曲制作录音制品并出版,那要求等待三个月的修改,对于首先将音乐作品制作为录音制品出版的唱片公司当然是更有利的。同样,所有唱片公司都可以使用先被其他唱片公司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自聘歌手重新演唱后,自行制作录音制品出版。“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主要目的就是反垄断,让同一首歌曲出现不同版本的录音制品相互竞争,让民众有更多的选择,可以更容易地欣赏到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