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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网络服务商应负合理注意义务

  

  误解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误认为这是本次著作权法修改拟增加的新规定。有一种观点甚至认为,中国从此要进入翻唱时代了。如果这个观点是对的,那么中国早在22年前就进入了所谓的翻唱时代,因为类似的规定早在1990年著作权法就有了。这次修改只是对现有立法中的“旧制度”进行完善而已。


  

  第二,有人认为,从此之后“旭日阳刚”组合就可以随意地翻唱汪峰的《春天里》了。这里同样存在误解。“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并不允许他人未经许可营利性地公开演 唱他人音乐作品。所以就算这条通过了,“旭日阳刚”组合如果想营利性地去公开演唱汪峰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歌曲,仍必须经过许可。该条只是允许一种特定的行为:当第一家唱片公司已经合法地(也即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音乐作品录制为唱片出版后,其他唱片公司可以不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自己另找一名歌手在录音棚演唱(不是指营利性公开演唱),然后将声音录制下来,制作成唱片出版,并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有一种观点认为:其他国家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中国却写了一条"盗版条款"。其实这条规定并不是中国独创的,美国早在1908年就在版权法中作了类似规定,并且至今都是有效的。除了美国之外,还有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是从国外借鉴的这一制度。同样,在《伯尔尼公约》中,也允许成员国规定这一制度。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全世界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就是《伯尔尼公约》,中国是其成员国。早在上世纪20年代,《伯尔尼公约》就有此规定。中国如此规定是符合《伯尔尼公约》的。


  

  第四,这一条是为了解决一个可能发生的问题,就是当音乐著作权人创作出一首歌曲之后,第一家唱片公司找到该著作权人,与其签订一个专有许可协议,也即约定只允许这一家唱片公司将该歌曲制作为录音制品出版,音乐著作权人不得再许可其他唱片公司使用相同歌曲制作和出版录音制品。由此第一家唱片公司垄断了将这首歌曲制成唱片并销售的市场。垄断会导致唱片的价格偏高。由于音乐在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地位相当高,因此立法者希望通过立法来打破这种垄断,让更多的人以更能接受的价格购买唱片、享受音乐。因此美国在1908年的版权法中率先规定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它针对的是对唱片市场的垄断——对同一首音乐作品,只有一家唱片公司制作录音制品出版。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时,却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实际上将此项“法定许可”的存废权交到了音乐著作权人手中,达不到反垄断的目的。因此本次修改草案将其删除。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一个规定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国家,允许音乐著作权人通过作出保留声明,而阻止该项“法定许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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