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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网络服务商应负合理注意义务

  

  还有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做的改动也比较大。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代表加入了它的会员来行使权利,比如说音乐著作权人可以参加“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音著协”这个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他行使权利,也可以不加入“音著协”,自己行使权利。这次修改草案规定,对于一家已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著作权人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同时代表没有加入它的会员来行使权利。


  

  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延伸集体管理”。它的好处在于便于对海量的作品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发放许可并收取和分配许可费。对使用者而言也很方便,他们只要到集体管理组织去获得许可,就可以使用相关的所有作品。但如果这个管理组织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不能充分和有效地管理权利,就无法体现它的优越,反而会使那些本来不想加入的著作权人丧失了选择自己行使权利的机会。所以它的利和弊都是存在的。


  

  目前只有北欧一些国家规定了“延伸集体管理”,如果草案的规定得以通过的话,中国以后也将实行“延伸集体管理”。


  

  东方早报:你觉得我们国家现在是否适合采用这种制度?


  

  王迁: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觉得不应当仅由学者作纯学术的探讨,而是要进行调研,要了解这些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实际情况,产业界到底是怎么来看待这个集体管理的,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实际需求才是最重要的。


  

  著作权法草案掀翻唱潮是个很大的误解


  

  东方早报:对于修改草案的第46条,很多音乐界人士认为,该条款不但没有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还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而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解释,这个46条要跟48条结合起来看,而48条对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等细节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你怎么看待?


  

  王迁:对第46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界一般把它称之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这个制度在中国要不要保留,我觉得是可以讨论的。但在讨论时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要正确地认识这个制度,要在搞清立法目的基础上再去讨论要不要继续保留。而现在媒体的报道,包括网上的声音,反映出对这个制度存在的一些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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