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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网络服务商应负合理注意义务

  

  延伸集体管理有些潜在的问题,如果这个管理组织的管理机制不是很完善的话,它等于是使那些本来不想加入它的著作权人丧失了一个选择自己行使权力的机会,所以它的利和弊都是存在的。


  

  第二次是2010年,那次修改的背景是:美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方面与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有三点不相符,中美在WTO框架之内产生了知识产权争端,争端的结果是:在三点争议之中,中国赢了两点,美国赢了一点。美国赢的那一点是:原著作权法4条第1款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WTO专家组裁定这条规定违反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有关作品自创作完成起就应当自动受保护的规定。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在裁定生效一年之内,中国必须要进行相应的立法修改,所以2010年的修法删除了原著作权法4条第1款,这是为了使著作权法与专家组的裁定保持一致。


  

  可见,前两次修法的针对性非常强,都是为了使中国著作权法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都有强烈的外在压力。而这次不一样,现在著作权法已经跟国际条约的要求相符,没有太大的外在压力,是我们自己从推动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这些方面来考虑,看著作权法在哪些方面还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什么地方还可以更完善。这次是自发进行的,所以修改的面比较广,改动的幅度比较大。


  

  延伸集体管理机制如不完善存在潜在问题


  

  东方早报:这次修法主要有哪些大的改进?


  

  王迁:一是权利有所增加,比如增加了对艺术作品的“追续权”。例如一个人买艺术家的美术作品,买进时价格低,卖出时价格高,这个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就有权从中按照一定比例来分享利益。目前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已经相当丰富,达到了国际条约的要求。“追续权”并不是国际条约要求成员国必须规定的,是我们在国际条约要求之另行增加的一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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