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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探析

原因自由行为探析


郑延谱


【摘要】本文围绕着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的历史发展、体系位置、适用范围、与“同在原则”及完全昏醉罪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就我国而言,最优的解决方案就是在刑法总则中设置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提示性条款,在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设置完全昏醉罪的条款。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完全昏醉;最优的解决方案
【全文】
  

  “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 ”[1]这一法理一直受到了西方的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的关注。在我国,主要是围绕着醉酒犯罪来研究和规定原因自由行为的,近来也有不少学者直接就原因自由行为展开了论争。本文将对这一特殊归责形态作出简介,并对其中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 actio libera in causa”一词系拉丁文,在德语中直接借用了拉丁文,即“die actio libera in causa”,简写为“alic”。这一用语由来于德意志普通法时代,其理论是由克莱因施罗德(Kleinschrod)在1794年创立的。早在17、18世纪的德意志普通法时代,就论及到这种理论所针对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的问题,当时有力的主张及法律规定都是肯定其可罚性[2]。1736年汉诺瓦(Hanover)之法律即有“酩酊之人于酒醉而仗势实施暴行或其他犯罪时,无论其酩酊达于何程度,皆不得持为辩解之理由。应与其在冷静状态下,依充分理性而实施相同犯罪者,同其处罚。”{1}9 1751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对原因自由行为所针对行为的可罚规定曾普及于德意志各邦。到19世纪40年代,为了贯彻“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便出现了原因自由行为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主张,受Sav-igny的影响,否定说成了占支配地位的见解。从1851年普鲁士刑法典开始,对这种行为的可罚规定开始消失。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也没有设立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2}104-105以后,主张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所针对行为的理论变得有力。而从理论研究来看,德国刑法学界在战后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精确的学术研究,著述颇丰。{3}§20 Rn. 57


  

  日本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在明治时代德国刑法学被介绍之初,即出现于学说之中,但日本刑法中并无对该理论的适用规定,只是日本昭和36年改正刑法草案和49年改正刑法草案中有所规定,当然日本实务则是早已逐渐承认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加以运用。{4}1974年9月29日的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则对原因自由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现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都承认原因自由行为这一归责形态。{2}104英美法系虽然没有原因自由行为的术语,但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在放在醉酒中进行的。英美法系一直坚持“自愿性醉酒,不得抗辩”的原则。即行为人自陷于醉态且在醉态下有触犯刑法之行为,不得以行为时无完全责任能力作为抗辩事由。{5}250-251由此可以看出,英美法系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原因自由行为这一术语,但对这一理论应当是承认的,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得到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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