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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地位比较研究

刑事责任地位比较研究


高永明


【摘要】我国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后果,具有静态性,无法反映可谴责性成立的过程,这是由二元分立的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决定的。大陆法系刑事中,责任的概念与犯罪是同一的,责任以犯罪成立的方式存在,责任的罪责要素贯穿于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中,责任塑造了犯罪构成,因此责任反映出可谴责性成立的过程,其过程性、动态性特征尤为明显。这是由西方整体主义思维方式决定的。在犯罪论体系重构以及中国义务本位发生转变的情况下,刑事责任研究的思维进路必须被改变,使得对其研究进入真正的问题域,从而改变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地位弱势和内容空洞的状况,祛除没有学术价值的无谓争议。
【关键词】刑事责任;思维模式;结果性地位;过程性地位
【全文】
  

  我国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与犯罪作为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标题规定,这意味着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提高到与犯罪同等重要的地位。刑事责任的地位问题实际上是罪责刑三者关系的问题。德日刑法并没有“刑事责任”一词,刑事责任的内容体现于犯罪成立的要素中,因此不存在我国关于罪责刑三者关系如何的纷争聚讼。本文所讲之刑事责任是在与犯罪的关系此一意义上使用的,刑事责任的地位即是在与犯罪的关系中其居于何种地位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是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问题。无论罪责刑三者具体关系如何,刑事责任与犯罪均具有密切的关系,这使得犯罪论中犯罪构成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对两者的关系产生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责任的地位是依附于犯罪构成的,传统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即清楚的表明了这一点。因此谈刑事责任的地位必然会涉及犯罪构成问题,在我国犯罪构成目前面临重构的情况下,刑事责任的地位究竟如何,是犯罪构成重构背景下必然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传统犯罪构成语境下已经无法对此予以恰当解决,而层阶式犯罪构成基本成为我国犯罪构成重构的方向,在这种理论背景重大转换的情况下,比较分析不同法系刑事责任的地位或许能对犯罪构成的重构提供一种新的支撑和论证。本文以刑事责任地位形成之思维上的深层次原因作为研究路径,来探讨其他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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