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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合作与互动

  

  法院解决纠纷形式中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前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后者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权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问题。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实体法与诉讼法交融反映得明显。适格当事人的基础是来源实体法上权利义务,而诉权却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凡依法进行诉讼的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是合格的当事人,就享有诉权。


  

  民事诉讼的结果是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合成物,司法实务不能仅只关注实体法或者诉讼法一方。


  

  三、交流与融合


  

  从上述裂痕例可以看出,实体法与诉讼法应该相互照应、协调一致、共同发展,否则将扭曲诉讼。


  

  学者们已认识到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分离给学术研究带来狭隘视野,影响了法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法研究者同时对民事实体法展开探索,后者也对前者的领域进行研究,并开设“民事实体法中的程序法”、“民事程序法中的实体法”课程,二法的交流已成为普遍现象。[3]日本学者从解决民事纠纷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形式与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裁判标准是共同决定着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裁判结果,二者犹如车的两个轮子,对诉讼都起作用,不存在主从关系。实体价值是程序价值的前提,程序价值是实体价值的依归。我国学者也看到“片面立足于本部门视角,忽视了各部门法之间的关联。这种片面的研究理念与方法显然不利于法律部门间的协调发展和法制的协调统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脱节不仅使得大量的实体权益难以实现,也造成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体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4]司法追求的“高效与公正”毋庸置疑地包含了程序与实体的高效与公正,此点无多说的必要。


  

  最能表现实体法与诉讼法交融的恐怕是在证明责任领域。虽然证明责任的“主战场不在诉讼法,而在实体法领域”,[5]但证明责任却横跨实体法与诉讼法两大领域,反映出实体裁判规范方面和审判程序规则方面的相互为用。从德国证据法大师罗森贝克的名著《证明责任论》的副标题“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即可知道,证明责任是名副其实的“两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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