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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



——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视角

郭玉军;唐海清


【摘要】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得以形成。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在人权评判标准的确立和保护机制的完善上还面临较大的困境。这些困境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既有必要从理论上解决国际人权标准的分歧,采用一种以尊重文化多样性为基础的人权评判标准,也有必要从制度上完善国际人权保护的运行机制,建立对话协商和动态审查机制,采用“对情况作恰度评估”原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摆脱困境、获得长足发展。
【关键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
【全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法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新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1]。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历史长河的实证、民族精神的寄托、文化传承的媒介。在21世纪全球一体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开始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文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依据和保护机制,这对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国际人权理论的分歧、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文件相关规定的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面临较大的困境。这些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权评价标准难以确定,普遍主义人权观与相对主义文化观之间存在激烈争锋;二是保护机制不完善,保护体系、保护力度、保护职权等都有待加强。本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视角,综合考察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组织相关文件,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的现状、困境及解决路径,以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有所促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是国家所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是有关国际组织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它不仅体现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共性,而且具有鲜明的特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的必要性


  

  国际人权保护始于“一战”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些人权保护公约。“二战”后,以《联合国宪章》的诞生为标志,国际人权保护全面形成。目前,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其中普遍性的国际人权文件有:《联合国宪章》的相关条款、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国际人权保护的内容不断发展。关于人权保护的内容,在理论上有分歧,其中“三代人权理论”[2]被广为接受。该理论认为,国际人权保护经历了三个阶段,产生了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主要受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并在18世纪的欧美人权运动中产生,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在俄国十月革命时期形成,并受西方“福利国家”理论的影响,其基本内容是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在“二战”后非殖民化运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如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对于这三代人权,《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以及一系列的区域性人权保护公约等都做了规定。


  

  国际人权保护与非物质文化保护存在着既统一又冲突的关系。其统一之处表现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内容的文化权利本身属于人权;无论是思想和宗教自由、发表意见和接受信息自由、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个体人权,还是自决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依据。其对立之处表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权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有些根植于文化实践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违反和损害了基本人权,例如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婚姻、女性割礼、繁重服饰等风俗就违反了妇女的基本人权。{1}13-15鉴于国际人权保护与非物质文化保护之间的上述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法律文件的基本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最直接的国际法律依据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基本文件,它在前言中开宗明义地宣布,公约“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此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规定,“……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该定义表明,只有符合国际人权法律文件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为该公约所确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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