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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国际化下我国刑法的发展

  

  2.完善中国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


  

  凡是中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国际罪行,在中国刑法中尚无相关条款的,均应该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补为新罪并纳入刑法典,或者以特别刑法的方式增设为新罪并在刑法典修订时纳入刑法典分则的有关章节之中。(1)在WTO语境下,完善货币犯罪、证券犯罪、外汇犯罪及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的立法,更好地应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化犯罪;(2)国际犯罪的增设和完善,增设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的专章规定,完善侵犯基本人权的国际犯罪、恐怖活动国际犯罪的相关规定,完善腐败犯罪、洗钱犯罪、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定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协调{9}。这样便可建立一个完整惩治国际犯罪的国内法律体系。


  

  刑法的发展及其现代化是与世界接轨的一个国际化的过程。中国的刑法现代化的进程应该顺应当今世界的刑法趋势,积极合理地吸收国外有益的刑法理念、刑事立法经验及刑事司法实践,在注重我国刑法本土化发展的同时,更要注重我国刑法的国际化,使中国刑法能够在内修外融的同时,尽早实现与国际的接轨,这对于中国刑法的发展意义非常重大。


【作者简介】
陈晓宇,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辽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注释】关于法律发展的这一“互渗共进、协调发展”的走势,学者们有不同的称呼。如公丕祥教授称之为“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周永坤教授称之为“法的世界化”、“法的全球化”,李双元教授称之为“法的趋同化”。称号虽然各异,但共同点都在于承认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各国必须相互学习先进的立法经验,必须与国际普遍实践接轨,必须协调发展。笔者在这里采用“国际化”概念。(公丕祥著:《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载于《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87—89页;周永坤著:《全球化与法学思维革命》,载于《法学》,1999年,第11期,第10页;李双元著:《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3期,第3页。)
孙笑侠先生认为,就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而言,当代中国更为迫切的是法的国际化。孙笑侠著:《论市场经济社会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学)》,1994年,第3期,第15页。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中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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