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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国际化下我国刑法的发展

  

  2.转变刑法万能论的刑法作用观,树立谦抑主义的刑法理念。中国传统法律是泛刑法化,严织刑事法网,迷信“疏而不漏”的刑法万能论,过分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这与刑法的国际化是格格不入的。当前我国刑法在作用观方面面临的国际化任务就是摒弃刑法万能论,树立刑法谦抑观,这是人类社会刑法发展的规律所致,也是犯罪与刑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树立谦抑主义的刑法理念,主要体现在对刑事立法权的制约上,包括罪之谦抑与刑之谦抑。在我国97刑法典及其修正案所划定的犯罪圈基本合理的前提下,目前我国刑法要进行的主要是刑罚的改革,但不等于要进行非刑罚化改革,而是应该进行轻刑化改革。可以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物质条件尚小发达、刑法中尚大量存在死刑罪名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轻刑化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也不是遥不可及,现今司法体制改革之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正是这一趋势的有力体现。


  

  3.改变实质理性的刑法理性观,树立形式理性优先的刑法理念。刑法的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冲突由来已久,我国法律传统中,古已有之的就是对实质理性的强调以及注重个案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一直延续到如今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但是,“法有限,而情无穷”,如果只重视结果合理而忽视刑法自身所具有的合理品质,过分追求个案的正义,就会缺乏对司法权出入人罪和践踏人权的应有警惕与制约。甚至在罪刑法定原则明确写入97刑法典的今天,人们仍会担忧:如果不改变这种传统的实质理性的刑法观,罪刑法定原则在挑战中究竟能走多远?中国刑法在理念方面离国际化还有多远?面对这些担忧,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实质理性的刑法理性观,树立形式理性优先的刑法理念,注重强调刑法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限制政府权力,要求程序合理公正。这既是保障人权、反对专权的法治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理念国际化的任务之一,如此,才能保证对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不会因为时代变迁、社会发展等原因而得到不同的结果,从而使刑罚受到刑法的严格限制,防止刑罚滥用,避免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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