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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国际化下我国刑法的发展

  

  二、我国刑法国际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各种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国际化的特征,由此催生了法律的国际化。为此,世界各国都在刑法理论和立法方面谋求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以此形成打击国际犯罪活动的合力,这已成强劲的趋势。“中国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固然要注重刑法的本土化,但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更为迫切的是刑法的国际化”[2]。因此,我国刑法的国际化应当通过借鉴和移植国外先进有益的,并且适合我国的立法经验,以及加入国际刑事公约来实现。目前为止,我国在刑法国际化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总则方面的国际化表现


  

  1.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式确立。


  

  1997年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将其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符合了世界上关于人权保障的趋势,使我国刑法发展融入了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


  

  2.普遍管辖原则的增设。


  

  1980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公约》等国际公约,这些公约都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在97刑法典中对此项原则的确认,使我国在立法规定上与国际公约有了对接的平台,为打击此类的国际性犯罪提供了便利。


  

  3.死刑立法的限制性规定。


  

  97刑法典进一步限制和减少了死刑的规定,并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归到最高人民法院。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进一步体现了刑法的人道、谦抑性价值,符合了慎用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4.管制与罚金等开放性刑罚范围的扩大适用。


  

  随着刑法理念的改变与国际化,中国在转变刑法理念的同时,于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中逐步夸大了管制与罚金等开放性刑罚的适用范围,使我国的刑罚体现更加彰显国际人权保障的理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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