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作者简介】
李翔,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2009年4月17日上午,湖北省公安厅宣布,公安部重点督办的湖北林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已顺利完成司法程序。上述集团在五年的时间内织起一张遍布全国26个省市的传销大网,吸纳42万人“入会”,案值逾12.6亿。http://whb. news365.com.cn/zhxw/200904/t20090418_2285660.htm。又如2009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亿霖”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遍及北京、内蒙古、辽宁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涉案金额16.8亿元,受害群众2.2万余人。http://www. chinazhixiao. en/plus/view. php? aid =42659。
参见刘树德:《罪状解构—刑事法解释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13页。
参见王利宾:《浅谈行政犯》,载戴玉忠、刘明祥主编:《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102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25 -26页。
关于罪名的认定,有学者认为:宜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在于:1.从《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的规定看,其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组织、领导”行为,而不包括“积极参加”、“参加”等行为。2.“组织、领导”行为的对象是“传销活动”而非“传销组织”或其他。3.当前,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我国的所有传销活动都是非法的,不存在合法的传销。因此,对传销没有必要增加“非法”一词进行限定,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也采纳了此观点。参见高铭暄、赵秉志、黄晓亮、袁彬:《<刑法修正案(七)>罪名之解析(上)》,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18日。
邢曼媛、朱芸:《论刑法中的组织行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
参见袁彬:《传销犯罪独立成罪的合理性及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
詹庆:《“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组织领导传销罪”》,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参见李翔:《情节犯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57-60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381页。
区别在于: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某些组织,和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因此两者是完全独立的。在处断上,《刑法》对于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明文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但对于组织的对象为某种活动的犯罪,如组织卖淫罪等,若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
张明楷:《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