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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投资中的律师实务

  

  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所以可能会有下列当事人和法律关系:


  

  项目当事人


  

  1.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私营企业。


  

  2.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公司所在国的法人。


  

  3.其他参加人 :1)建设公司; 2)营运商;3)贷款人;4)招标代理;5)施工单位。


  

  关于以上的法律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交易架构的设定:


  

  1、特许协议如何签署。最主要的是如果违约,用什么方式解决?法院还是仲裁?国际解决还是境内解决?


  

  2、项目公司能否是离岸公司或是外资,或者境内公司想避开有些法律,跑到英属维尔京群岛专门设立一些离岸公司,再返程投资,这一块是很复杂很考验律师能力的一块。


  

  3、建设公司的资质、各种营运商的资质、款项如何进入和如何融资、招投标法律关系的梳理、施工单位的分包经营问题等等,每一块都有很繁杂的法律关系的梳理。


  

  三、专业知识不足,导致很多损失


  

  首先是政府官员的基本素养和一个地方的投资环境。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如果是个二百五或者愣头青,会把大家都带到沟里去了。内地的一些党政官员的基本专业素质和水平要远远低于沿海地区的,其实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投资商不愿到内地投资的重要原因,好多地方一些从政的坏习惯坏风气,严重导致投资和交易的损失。


  

  其次,有很多新兴的尝试比如环境保护、新兴能源的开发与建设等等。比如我们操作过很多的项目,发现诸如广东的深圳、东莞都是很好的地方,福建的厦门,后起的泉州、晋江等等都是很开放的城市,有着很开放的姿态。


  

  再次,一些小的法律架构能反映出很多问题。有很多律师可能不会注意到项目用地问题,因为一个项目的建设,需要用地拿地,作为投资者的律师和负责任的律师,必须提醒相关方土地的权属与规划,各种证照的办理与税费的缴纳。不然日后在做城市规划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新的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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