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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投资中的律师实务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经营—维修—转让


  

  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经营


  

  二、我国境内BOT项目基本情势:福利经济学下帕累托改善的一种必然


  

  先举个例子,有一家世界顶尖企业招聘外聘全球中国区律师顾问,要求拆解一个椅子,清华啊、人大啊、政法的兄弟姐妹都去了,清华的:用图纸仔细拆分,人大的:调用所有能用的关系,试图找出最好的途径拆除,政法的:用技术分析、细节分析每一项指标然后再进行拆分。如果要是让我去,不管我受不受聘用,我会先说:让我拆分可以,必须给我一个说法和合理性的理由以及为什么需要这样的测试来判断一个法律人设定交易架构的能力。图纸、技术、人脉我都能有。


  

  做交易架构必须得深刻把握这些,才能在项目后期和运营过程中掌控整个项目局面。


  

  写到这必须得介绍背景知识了:在收入分配为既定的条件下,为了达到最大的社会福利,生产资料的配置所必须达到的状态,这种状态称为“帕累托最适度”,帕累托改善,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并且在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有着广泛应用。 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帕累托改进的余地;换句话说,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


  

  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等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对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是采用BOT方式,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会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1、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2、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3、BOOT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一些国家很重视发电,因此只会和私人签署BOT或是BOOT特许协议。而在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不如此重视发电项目,一般会签署一些BOO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天然气以及石油来说,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类设施一般都采用BOT或BOOT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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