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由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决定的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18]。如何理解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与《纲要》所提出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之间的关系,下面结合《纲要》的具体规定,作如下分析和探究。
1.合法行政
《纲要》指出,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法行政的要求的核心内容无非有两点:一是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授权。无法律则无行政。二是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维护,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干扰行政相对人自由行使“私权利”。这两点内容正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基点。从这点上讲,依法行政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在合法行政的要求上是一致的。也可以说,依法行政必然要求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
2.合理行政
《纲要》指出,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合理行政是建立在合法行政基础上的对行政权行使的更高要求,是一种更具人性化的行政权行使方式。很显然,这些要求正是服务型行政所必须具备的。因此,服务型政府建设是走向合理行政的基础工程之一。
3.程序正当
《纲要》指出,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前已述及,在程序和实体之间的关系上,程序是第一性的。程序正当的手段是规范“公权力”的行使;程序正当的目的是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从程序正当要求的内容看,它以实现与行政相对人的互通为前提,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因此,要从根本上实现程序正当的良性目标,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即实现依法行政的程序正当,必须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
4.高效便民
《纲要》指出,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很显然,依法行政的高效便民要求本身即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从本质上讲,这是民众对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是基于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而产生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5.诚实守信
《纲要》指出,诚实守信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这就是法学界著名的“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即对于政府而言,自身要讲诚信,并且要切实保护老百姓基于这种诚信而形成的利益;对老百姓来说,如果政府违反了诚信原则,有从政府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要求是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它的基础是将政府和民众放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彻底扫除了传统行政的管制性色彩,行政服务、行政引导特征明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要求的基本出发点还是为了实现高品质的行政服务,而且是一种近似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式服务,即服务者必须满足被服务者提供合法的服务要求,服务者随时可能对其服务的不规格付出代价。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要求同样是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离开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行政的诚实守信目标根本无法实现。
6.权责统一
《纲要》指出,权责统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权责一致原则。其核心内容简言之即“权力同时也就是责任”,这是责任政治的核心。
权力一词在政治学上的含义是“职责范围内的操纵指挥力量”。从这种界定我们也不难看出,权力的行使源于职责的履行,即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才能行使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包含三层含义:(1)没有无职责的权力;(2)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履行职责,职责是权力的前提;(3)权力的行使必须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即构成越权。
由上述理论之简析,结合《纲要》之解释,可以看出,责任产生于“私权公用”之规则。这里所说的“私权公用”,即指“私权”让渡形成“公权”。因此,从产生渊源分析,该规则是“社会契约”(关于“私权”如何“公用”的“契约”)的演化,是民众对政府要求的变形。由此,我们可以说,依法行政的权责统一要求源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理念,并结合于服务型政府建设基础之上的法治政府建设。
综上,我们可以说,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目标体系并无二致,都是为了实现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民本政府;两者在理念基础上具有同根性,都是通过实现政府管理的更高水平和质量,来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持续优化与提高。同时,相对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言,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具有基础性。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可以解决依法行政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乃至实现法治政府良性目标的基础工程。脱离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依法行政工作都是权宜之计,缺乏稳固性和完善的动态递进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由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