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一阶段而言,公共服务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全面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传统行政管理思想的阻滞,服务型行政管理理念一时还难以在管制型行政管理的“森林”中觅得更广阔的生存空间。
4.迅猛发展阶段
2003年3月以后。
这一阶段是以2003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为序幕,以其后发生的SARS事件为契机,中国的公共服务理论与实践进入到一个迅猛发展的阶段。
十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把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第八次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较全面地削减了政府的经济管制职能,首次在国家层面文件中把政府职能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政府管理的公共服务特征开始凸现。胡锦涛主席在当选后的“施政纲领”中更提出了“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三为民”思想。新一届政府自上台伊始即以“亲民政府”的姿态出现。但是,这一切都不足以推动公共服务的理论和实践在中国开始迅猛发展的新阶段。促使这一阶段出现的强大推力正是2004年4月出现的SARS事件。SARS事件对中国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出了全面挑战。实践证明,建立在管制型职能基础上的行政管理体制,无法应对社会紧急突发事件的发生,其管理的无效率和随意性等弊端在SARS事件中暴露无遗。建立完善的、以公共服务职能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制被史无前例地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此后,服务型政府与责任政治建设日益成为中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最重要的两个话题,并在政府的强势推动下日益广泛、深入和法制化。这一阶段还有以下事件值得关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公共服务行政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并取得了浅层次但却很宝贵的成果,不少地方有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武汉等地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此外,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到2004年5月也已经完成了起草的前期工作。二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实施。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我国第五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行政基本法律,是自1999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从《行政许可法》的制度设计来看,政府必须为民众提供准确、及时、方便和高效的行政服务。应当说,这部法律是我国真正实现公共服务行政进程中的一部奠基性基本法律[12]。此外,《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模式改造的重要性也可以从国务院对该部法律实施的重视程度中看出一斑。可以说,国务院对这部法律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其他任何一部基本法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后三次主持会议讨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这也另一侧面反映出传统的行政管理思想对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巨大阻滞作用。三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多年来依法行政工作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提升,是切合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导性文件。其对政府职能定位、政府管理的制度设计、管理措施的执行与落实以及监督机制的完善,都体现了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因此,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新时期公共服务理论与实践的最佳结合体,必将对我国公共服务行政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13]
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理基础
(一)“公权”“私权”理论
法学界有句明言:“对政府权力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授予的都不能行使。那么对老百姓的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都可以行使。”这句话就是源于“公权”“私权”理论的。这里所说的“政府权力”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公权力”,简称“公权”,这里所说的“老百姓的权力”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私权利”,简称“私权”。
“公权”“私权”理论源于15、16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理论。他的核心思想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平等思想。包括:1.人生而平等。即人从一生下来,权利上就是平等的。2.法无禁止即享有。即个人的“私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带有“天赋性”,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个人都可以享有。二是“让渡私权形成公权”思想。即“社会契约论”思想。它的主要意思是,政府公权力本来是没有的,公共行政部门(政府)的组建源自于人民追求社会公平的需要。换句话说,如果靠社会自我协调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的话,政府是没有任何存在的理由的,就是因为存在单纯靠“私权利”解决不了的问题,人民才将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的一部份权利“让渡”给政府,赋予政府管理这部分事务的权力。这就是“让渡私权利形成公权力”思想。
“公权”“私权”理论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渊源法理基础”,即法理基础的初始出发点。为什么这么说?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它从根本上解释了行政管理实质上就是政府服务
由于受传统以管制型为主要特征的行政管理理念的影响,把“管理”说成“服务”,大家听起来是不是很不顺耳。但是,如果大家清楚了政府“公权力”本来是没有的,是由广大民众的私权利让渡而形成的道理后,理智的人应该豁然开朗。由于政府的“公权力”是民众让渡出来的,因此,政府在行政这部分管理职能时,应对权力的赋予者(或者说是所有人)负责,并且有义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这一点而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私人部门的行政,如企业管理)之间并无本质差别,即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管理层,都无一例外地应对“所有权人”利益负责,为“所有权人”提供良好的服务是他们应尽的义务,说的直白一点,就是为维持自身“生计”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有的公共管理学者甚至把它总结成“委托——代理人理论”[14]。即民众是国家权力的委托人,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基于法律授权行使代理权。这种理论实际上是“公权”“私权”理论的延伸和发展,同时结合了企业“私行政”管理的长处。但其核心点仍是“公权力渊源于私权利”,只是对政府公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遵从民意,遵循严格的权力授予规则(即无法律则无行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