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关于政府职能争论仍在继续,但多数经济学家与政治学家已逐渐共同认识到,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没有政府的扶持,发展市场经济是乌托邦式的想法;特别是由于公共物品、外部影响、不完全市场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等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没有政府的干预更是不行。正如Greenwald和Stiglitz认为:“当市场不健全或者信息不完整时,即使竞争性市场的资源配置也不是帕累托最优。政府干预总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帕累托改善,使每个人过得更好。”
在这些理论的支撑下,现代资本主义的政府服务出现了新的动向,突出表现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所进行的政府改革方面。随着这些改革的逐步扩面及深入,“服务”一词在西方各国政府中开始频频出现,政府职能配置逐步从“以政府为中心”向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转变。如克林顿在政府中提出“不仅要更多地干预,而且要更好地干预”,本质上强调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近来西方理论界所推出的“政府部门民营化”,其目的就是政府以顾客为服务对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政府与顾客的伙伴关系。
5、关于资本主义政府服务的总结。概括梳理几百年来资本主义政府服务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还是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以及他们之后的追随者们,他们争论的焦点与其说是要不要政府干预市场,倒不如说市场要不要政府服务问题。在亚当·斯密看来,由于政府干预市场,已越来越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完全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下优胜劣汰,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做好三件事就可以了。其实,政府所需做好的三件事本身就是在为市场经济提供服务。因为:其一,本国的领土安全与否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经济活动是一个社会活动,其运行要靠人的行为来体现,只有本国领土安全,人们的生命财产才能安全,人们才会安心从事生产性活动。如果一个国家的领土受到侵犯,人们不可能进行稳定有序的经济活动。其二,公共基础和设施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人们从事一定经济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工具,如到市场去进行商品交换,最起码要有通向市场的道路、交通工具等。这些公共产品由于存在经济分析上的“搭便车”问题,私人难以提供,只能由政府提供。其三,私人财产得到保护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只有产权界定明晰,私人财产受到法律保障,人们才会有动力去从事生产活动。否则,如果私人财产没有保障,人们可能会选择偷懒盗窃。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得到深入健康的发展。而另一方面,随着技术革命的出现,社会生产会进一步扩大,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获取更多利润,作为每一个厂商都会扩大生产,势必导致生产与消费的脱节,为经济的不稳定甚至经济危机埋下了“陷阱”。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就需要政府的宏观引导与监督,促使市场经济朝正确方向发展,不至于偏离轨道。凯恩斯的政府干预论主要是通过适当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来引导市场中的个人与企业,最终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因此,从本质上讲,干预也体现了一种服务。
(二)以政府服务为核心的公共服务理论在中国的萌芽和发展
以政府服务为核心的公共服务理论在中国的萌芽和发展大致可以沿以下几条主线进行检索:
1.孕育阶段
1978年—1992年。
改革开放,经济获得巨大发展。
这一阶段虽然整个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未有质的变化,但经济体制已发生了结构性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下一步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埋下了伏笔。在这一阶段,政府管理的体制性障碍已在无形中与经济高速发展所要求的便捷高效管理理念产生碰撞。
2、萌芽阶段
1993年—1998年。
以1993年宪法修改为起点,以1998第七次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为标志。
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实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宪政转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确立的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很多僵化的、繁杂的政府管理措施甚至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可预逾越的障碍,政府决策、执行、监督本身也阻力重重。国家最高决策层注意到这种现象,并开始着手行政执法领域的分析与改革。这期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以多种方式呈现,如联合执法、委托执法、集中执法等。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这种摸索基本形成结论,但其对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触动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管理(还没有上升到公共管理层面)理论界开始对制度设计的理论渊源进行探究,逐步削弱政府对经济的过分管制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
3、初步发展阶段
1999年—2003年2月。
以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改为前奏,逐步掀开了中国公共服务理论发展的序幕。
1999年的宪法修改进一步巩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为公共服务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稳固的经济制度基础。但是1999年宪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并不在于此,而是由于它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公共服务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治环境保障。众所周知,服务型政府首先必须是法治政府,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的建立必须依托在法治国家的基础之上。因此,只有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同时法治政府也要求必须以公共服务的理念运作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一阶段,我国的公共服务理论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一大批国外先进的公共管理理论书籍(如彼得·圣吉的《第五项修炼》)被翻译到国内,国内公共管理理论(严格意义上说还局限在行政管理层面)在外国先进的公共管理理论的巨大冲击下,迅速寻求着理性的整合,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理论,也培养出一批具有很高水平的公共管理专家;另一方面,在较为成熟的理论研究的支撑下,公共服务实践活动也有了初步发展,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某些地区已开始浅层次地开展起来,部分发达地区政府甚至开始把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目标之一。特别是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础工作,如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都有了较深入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是国务院学位办2001年开始在包括中国科技大学、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24所高等院校试办“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MPA)”,国家层面已经开始重视并着手培养中国自己的公共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