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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现状及其展望

  

  2、在行政行为法方面,迫切需要启动的是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可以说,在没有出台行政程序法典之前,我们就不能说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方面,有些地区已经开展了地方立法实践,如湖南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且已取得一定的实践经验,但这还远远不够,必须有国家层面的立法来支撑。


  

  3、在行政监督法方面,急需将目前国务院以及各省出台的行政监督特别是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以整合、提升,出台国家层面的行政监督法典。


  

  4、在行政救济法方面,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为主体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还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尤其是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方式的有效引入)等,都是今后开展行政救济立法的主要方向。


  

  (二)行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将不断调整。这些调整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为适应服务性政府建设,行政法制建设的内容必然要从更多地体现规范管理、强调管制,逐渐向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更加关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服务功能方面转变。


  

  2、为适应中央不断深化社会建设的需要,行政法制建设的内容必然要在如何有效支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如何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等方面有所作为。


  

  3、此外,未来行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还应包括对民生的关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关注,以及对政府自身良性建设的深入推进等。


  

  (三)戮力实现从行政法制走向行政法治。一项制度体系无论多么健全完善,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那么它都是无用的,处理不好甚至可能成为发展的阻滞。因此,在我们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同时,我们要更加深刻地思考一个至关重要的命题:如何把静态的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的行政法制,变成动态的付诸于行政管理实际的行政法治?在这里,“关键是执行”,又被再次提了出来。


  

  就当前行政工作实际来看,除了继续全力抓好提升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外,最重要的还是责任追究的不折不扣落实,让他们真正认清权力只是履行职责的手段、权力与责任是共生的、权力的不当行使会产生责任。通过戮力建设,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能自觉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真正实现从静态的行政法制,走向动态的行政法治,从而引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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