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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现状及其展望

  

  二、行政法制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制建设与刑事、民事法制建设一样,是构建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的行政法体系的重要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制建设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对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等各项职责提出更高要求。通过科学民主的行政法制建设,可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二)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加之在我国,更加强势的行政权更易过度扩张或被滥用,因而必须要对其加以控制和规范,实现全方面的监督。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从而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以及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权(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权),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制建设的展望


  

  (一)行政法制建设任重道远。虽然吴邦国委员长已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与我国相对成熟的刑事法制,甚至民事、经济法制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制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就行政法制建设未来发展而言,至少在以下方面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


  

  1、在行政主体法方面,应当尽快出台行政编制法,从源头上对行政主体的机构编制、职责、职数等的确定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便彻底改变目前行政编制工作不规范的现状;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开展专门针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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