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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阻挠《大清新刑律》的议决?

  

  新派人物中,相对于沈家本、汪荣宝等人的沉稳持重,章宗祥无疑是最激进分子之代表。但吊诡的是,在“民国”四年(1915年)袁氏当国时期,他与董康、汪有龄等人制定《修订刑法草案》,却将清末其明确反对的“无夫奸人罪”放人了法典正文之中。在草案告竣呈文中,也仅仅轻描淡写,“奸通无夫之妇原案根据外国法典不列正条,自前清资政院以来,久滋争议,今各依类编入,庶足以厭舆论”。{39}这时候,章宗祥是民国的司法总长和法律编查会会长,董康是大理院院长和法典编查会副会长,汪有龄是参政院参政和法典编查会副会长,这批清季法律改革的新派人物,皆成为民国位高权重的法政股肱,惟其思想,却发生了集体性倒退。


  

  尽管法典编纂绝不是“一个人的战斗”,况且“民国”三年(1914年)颁布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无夫奸人罪已经“魂兮归来”{40},但该条例毕竟仍在法典之外,此番草案,却准备登堂入室、位列正典了。章宗祥作为《修正刑法草案》的领衔者,对此安排无论如何是脱不了干系的。这对数年前还担忧“资政院议员中有法律知识者尚浅,交议恐致破坏”{41}的章氏来说,此种“从谏如流”,不能不说是一种深刻的反讽!他的巨大转折,不免让人有“轻浮的保守主义”之叹!更或许“破坏”与“建设”,本来就是近代法律人身上纠结背负的双重使命,只是在不同的时空情境之下,凸显其中之一端尔!


  

  余思


  

  事实的真相,往往在中庸之间。大清与民国、激进与保守、新派与旧派,貌似差别很大,实质或许很小!


  

  对程序问题的便宜处分,固然可以辨析其与实体问题的关系,惟其实质,仍是法治的要素,即对既定规则是否服膺问题。中国的制度设计,似乎从一开始就实践着、亦期待着“人”发挥主观能动,打破制度不便的作用。从古代到近代,无论是君、儒臣,还是掌握西学、控制舆论的精英分子,仿佛有此一暗线隐隐相牵。其间之因果,体制使然乎?理性使然乎?历史惯性使然乎?


  

  如果说武昌起义带来的是制度革命,《大清新刑律》带来的是身份伦理革命,惟革命就一定能带来真正的启蒙吗?


  

  在法律近代化过程中,通过某种反法治的手段建构近代法制体系,不免使其“法教”之启蒙意义大打折扣,当法律与社会之间不可避免的扞格在日趋突出时,存在先天缺憾的启蒙更无法拯救亟待解决的现实,其结果就是不得不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折返跑,这种两极现象,是中国法律近代化需要深刻反思之一端。


【作者简介】
陈新宇,单位为清华大学。
【参考文献】{1}参见黄源盛:“民元《暂行新刑律》的历史与理论”,收入《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1912~1928)》,台湾政治大学法学丛书(47) 2000年版,第197页以下。
{2}关于新刑律编纂七个法案的全面梳理,可见拙文:“《钦定大清刑律》新研究”,《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但拙文限于旨趣和篇幅,资政院议决这一阶段没有深入展开分析讨论,本文即试图弥补其阙。
{3}有学者提出寻找“思想史上的失踪者”一说,发人深思。参见朱学勤:“思想史上的失踪者”,收入氏著:《书斋里的革命》,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
{4}收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册),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就笔者了解,李欣荣是历史学界、孙家红是法学界最早注意到这一重要资料的学者,但其文章中皆没有对该段史料的真实性予以质疑。详见李欣荣:“清末修律中的废刑讯”,《学术研究》2009年第5期;孙家红:“清末章董氏《刑律草案》(稿本)的发现和初步研究”,《华中利技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3期。
{5}参见“奏议覆修订法律办法折”,收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0页以下。
{6}参见“改订续订资政院院章”第十七、十八条,收入志伊斋:《庚戌资政院议案章》,上海征文社印行,文海出版社影印。
{7}参见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收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册),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36 ~ 37页。
{8}我国台湾政治大学基础法学中心藏书。
{9}《资政院会议速记录》第一次常年会议第二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10}《资政院会议速记录》第一次常年会议第三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11} 参见《资政院会议速记录》第一次常年会议第二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12}《资政院会议速记录》第一次常年会议第三十号议场速记录。
{13}《大清律例》“犯奸”条,其对“有夫者”通奸,则杖九十。当代我国台湾地区、韩国刑法中的通奸罪,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人通奸。古代中国的通奸罪,乃以女性为中心,区分其“有夫”、“无夫”之情节,与之通奸的男子则与其同罪。
{14}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28) 1985年版,第479页以下。
{15}该名单可见《资政院会议速记录》第一次常年会议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亦可见[清]劳乃宣:“新刑律修正案汇录”,收人《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1052 - 1053页。
{16}依据姚光祖:“清末资政院之研究”(我国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1977年硕士论文,第377页以下),此六人的情况如下:
┌──┬──┬───┬────┬───┬────┬──────┬─────┬────┐
│座次│省别│姓名 │当选年龄│籍贯 │传统功名│新式教育 │曾任职衔 │附注 │
├──┼──┼───┼────┼───┼────┼──────┼─────┼────┤
│110 │直隶│于邦华│41 │枣强 │贡生 │ │ │民选议员│
├──┼──┼───┼────┼───┼────┼──────┼─────┼────┤
│115 │江苏│许鼎霖│52 │海州 │举人 │ │ │民选议员│
├──┼──┼───┼────┼───┼────┼──────┼─────┼────┤
│134 │浙江│余镜清│31 │宁波府│廪贡 │ │ │民选议员│
├──┼──┼───┼────┼───┼────┼──────┼─────┼────┤
│137 │浙江│邵羲 │35 │杭州府│廪贡 │日本法政大学│ │民选议员│
├──┼──┼───┼────┼───┼────┼──────┼─────┼────┤
│177 │四川│李文熙│31 │奉节 │举人 │京师大学堂 │内阁中一书│民选议员│
│ │ │ │ │ │ │ 师范科 │ │ │
├──┼──┼───┼────┼───┼────┼──────┼─────┼────┤
│190 │广西│吴赐龄│36 │融县 │副贡 │ │ │钦选议员│
└──┴──┴───┴────┴───┴────┴──────┴─────┴────┘
{17}参见《资政院会议速记录》第一次常年会议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18}参见汪荣宝:《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九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影印本,第742页。
{19}曹汝霖:《一生之回忆》,春秋杂志社1966年版,第59页。
{20}参见《资政院会议速记录》第一次常年会议第四十号议场速记录。
{21}前注{18},汪荣宝书,第742页。
{22}参见前注{20}。
{23}参见前注{18},汪荣宝书,第743页。
{24}参见《资政院会议速记录》第一次常年会议第四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25}参见《资政院议事细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载《国风报》第一年第廿四号。
{26}参见前注{2},拙文。
{27}参见《资政院议事细则》第三十九条。
{28}参见前注{18},汪荣宝书,第638、 744页。
{29}[清]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155页。
{30}参见前注{15},[清]劳乃宣文。
{31}同上,第1053页。
{32}参见[日]穗积陈重:“法典实施延期战”,收入《法窗夜话》,岩波书店1980年版,第328页以下。
{3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 197页。
{34}参见前注{10}。
{35}同上注。
{36}参见前注{18},汪荣宝书,第744页;前注{7},章宗祥文。
{37}该文最后所附的年份是1962年,孙家红认为未必,理由是文中有提到“然因暂行条例之限制,新刑律之精神,十余年来,盖未能安全发展矣。”进而推出可能是写于二三十年代。详见前注{4},孙家红文,注释1。
{38}以曹汝霖为例,关于蓝白票表决,他在回忆中讲到“投票表决,主张新者,仅多二票,通过原案”,这与史实出人甚大。参见前注{19},曹汝霖书,第58页。
{39}修订法律馆编辑:《法律草案汇编》(刑法),成文出版社(台湾)1973年版,第2页。
{40}《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六条:和奸良家无夫妇女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司法部编印:《改定司法例规》(下),1922年。
{41}前注{18},汪荣宝书,第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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