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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阻挠《大清新刑律》的议决?

  

  最后的两天,局面波谲云诡,亦足证汪荣宝、章宗元等新派人物的谋略。在议会政治中,他们面对新刑律问题的议决上不利于己之局面,以技术性的手段,利用时间的紧迫,先是巧为拖延,再又“王顾左右而言他”,进而在最后时刻“毕其功于一役”,当资政院议员们精疲力竭之时,利用其需要政绩成果的心理,争取多数,终达成目的。


  

  必须指出,在资政院,新刑律实际上只是通过总则,分则并没有议完,并非章宗祥所说的全部通过。依据资政院的议事细则,闭会时尚未议决者均即止议,但得于次会期再行提出。{25}


  

  但结果却是:为了符合立宪期限的要求,《大清新刑律》在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钦定颁布,它是由资政院和宪政编查馆会奏总则,宪政编查馆单独上奏分则和《暂行章程》,最终皇权裁可的结果。{26}在这种情况下,讨论得最为激烈的无夫奸人罪问题,最终仅仅保留在《暂行章程》而无法出现在法典正文中。


  

  较真地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尽管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皇帝有“钦定颁行法律”之权,皇权为其颁布提供了帝制时代合法性基础,但作为上下议院基础的资政院对军机大臣的覆议权被跳过,新刑律存在着严重的程序瑕疵,其颁布实际上存在宪法上之争议。尽管清廷的谕旨提到第二年资政院开会可提议修正,但之前已经是再读的无夫奸问题,何谓“修正”呢?如果指的是三读修正,按照资政院的议事细则,三读仅仅文字上的修订,{27}不涉及实质内容;如果指的是推倒重来再来一次议决,未免视资政院之表决结果过于儿戏?况且按照宣统三年(1911年)九月的《宪法重大信用十九条》,已经具备虚君共和的胚胎,皇帝已无之前《钦定宪法大纲》皇权一统的立法权限,届时如果仍是维持原议,又该如何?


  

  好在武昌起义一声炮响,辛亥革命解决了帝制时期刑事法统上存在的潜在争议。


  

  从此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倚靠皇权的“行政机关”宪政编查馆暨军机大臣之势大而对“立法机关”资政院之无视。还需指出,在汪荣宝的日记中,甚至可以看到当时章宗祥企图将新刑律绕开资政院议决,后来不得不付诸议决后又试图将新刑律原案颁布,不与资政院会奏的两段往事。{28}如果汪氏记载属实,似乎不能因为新派对新刑律有赤子之心就“大德无亏、小节出人可也”来一言以蔽之,此种行径,并非耍奸耍滑,而是耍赖,不按游戏规则来了。管中窥豹,可以说中国法律近代化伊始,就埋下了轻视程序的危险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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