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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阻挠《大清新刑律》的议决?

  

  依据当时蓝白票名单,在主张及支持变更议程的议员中,于邦华、许鼎霖为白票者,余镜清、李文熙、邵羲、吴赐龄为蓝票者{16},可以说是代表新派或其支持者的蓝票者居多,提前议决事项,也基本得以当场议完。如果说是旧派或其支持者阻挠,那么新派或其支持者同样也有变更议程的举动,又如何解释呢?所以章氏的说法显然不客观。


  

  其次,在第三十次会议议完李文熙主张的第三项后,从第三十次至第三十六次会议,仍按照预定议程安排,议决原来的第一项总预算案,该案关系国计民生,意义重大,自然需要耗费时间。因此汪荣宝迟迟才作新刑律的报告,笔者认为是被顺延而不是被故意拖延之结果。


  

  三


  

  问题二,在这种情况下,新刑律又是如何通过的呢?


  

  宣统二年十二月初八日(1911年1月8日)的第三十九次会议,“无夫奸”问题付诸表决,旧派大获全胜。首先确定是否人罪,结果白票77票,蓝票42票,确定有罪;其次是条文位置问题,通过起立方式表决,赞成定于正文的61人,赞成定于《暂行章程》的49人。据两次表决之结果,无夫奸不仅是有罪,还要写人法典的正文而不是留存于过渡性的《暂行章程》。{17}携此大胜,从常识上看,以劳乃宣为代表的旧派自然希望“宜将剩勇追穷寇”,趁热打铁继续开议才对。但恼羞成怒的新派亦有应对之策,他们商定在第二天罢会。新派的重要人物汪荣宝在日记就记载了重要信息:陆宗舆书告其毋往资政院。{18}陆氏这位五四运动的另一知名“卖国贼”,此时是资政院的硕学通儒议员,他与汪荣宝、曹汝霖、章宗祥在晚清新政中无役不往,活跃异常,时人戏称为“四金刚”{19},皆为新派中的重要人物。


  

  新派众人不到场,首先造成资政院人数不足,当天会议被迫延至下午四时,才凑足106人,达到开会所需的三分之二人数,可以开议,但作为法典股副股员长的汪荣宝不来,没有解释新刑律疑义的合适人选,只能先议他项议程,等候汪氏,惟汪荣宝始终不至,{20}其日记谈到“屡有电话来(宪政编查)馆,述议长命促往,诡词却之”,{21}一语道出真相!那厢资政院勉强议完新刑律的一则条文(第289条),人数又已不足,无奈只能草草散场。{22}


  

  宣统二年十二月初十日(1911年1月10日),汪荣宝在日记中谈到,经他和陆宗舆、章宗元(章宗祥之兄)等人发起,蓝票者于当天九点至十二点在财政学堂开会协商,定下两项计划:一是变更议事日表,破坏刑律分则之再读;二是将刑律总则付三读。{23}


  

  这一天正是资政院议事的最后一天(次日闭会),当天共有议程十七项,新刑律议案为第一项。章宗元主张先议他项,再议新刑律,获得多数赞成。当晚它项议完后,商讨新刑律问题。蓝票者议员籍忠寅提议:“总则已经议完了,大家没有异议,如果把总则再付三读通过去,即行上奏,仿佛对于资政院也是觉得有精神的”,陆宗舆附和。议员罗杰主张省略三读通过总则。章宗祥以宪政编查馆特派员的身份代表政府表示,希望可以尽一夜之力,把分则详细讨论、一并通过。章宗元认为总则、分则全部通过有困难,提议以议员多数赞同为断,省略三读通过总则。当日议会到场议员129人,依秘书官统计,当时仅剩80余位在场,赞成起立者69人,过129人之半数,得以多数通过,时间已是晚十点半。{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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